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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法院行政审判独创立案前协调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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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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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立案前成功协调处理了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使原告任静(化名)放弃了诉讼。

2009年10月5日晚,永寿县医药公司职工任静在回家途中遭遇歹徒劫持,任静拨打110报警,待110赶到事发现场,犯罪嫌疑人已经对任静实施了抢劫并逃之夭夭。任静认为110出警不及时,导致自己遭受损失,遂欲起诉永寿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

审查完诉状后,行政审判庭庭长荔智高及时和公安局取得联系,得知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积极布控,已成功将案件破获并抓捕了两名犯罪嫌疑人。遂告知任静在公安机关已经破获并抓捕了犯罪嫌疑人的前提下,行政不作为不能成立,故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同时告知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补偿,任静遂放弃了诉讼。

同一天,王生(化名)对永寿县店头镇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在协调下,最终放弃了诉讼。王生是永寿县店头镇东庄子村村委会主任,在处理村上一起突发事件的过程中,镇政府认为其工作不力,对其作出了停职决定,王生对此决定不服,多次找相关部门申诉未果,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荔智高在仔细审查诉状后,告知其作为村委会主任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其阐明镇政府的处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通过与店头镇政府及王生本人协调,王生认可了镇政府的决定,放弃了诉讼,同时表示不再上访。

两起行政诉讼在立案前被妥善协调处理,及时化解了矛盾,解决了争议,最大限度的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诉累。近年来,永寿法院始终对行政协调工作予以高度重视,长抓不懈,将该工作落实到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积极探索和实践行政协调工作,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 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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