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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01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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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生活中可能会听说行政诉讼,其实这也是诉讼的一种类型,应当遵循诉讼的一般规则,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也需要举证、质证等环节,那么大家都知道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谁承担吗,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谁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谁

  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 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 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 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 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 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 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 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三、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要是指在行政诉令的举证,作证,取证,质证和认证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定和原则。由于行政诉讼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质和特征,因此,其证据规则除了同其他诉讼证据规则存在共同性之处,更具有自己独立的,有别于其他诉讼活动的证据规则。

  1、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行政诉讼举证

  2、举证规则行政诉讼举证,就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强化被告到庭应诉

  3、补证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从广义上讲,补证也属于举证,但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

  4、质证规则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盘问。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

  5、认证规则行政诉讼认证是法官对证据三大属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进行的综合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 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据,为认证作准备,它在很大程审查判断。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谁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行政诉讼属于典型的“民告官”,在行政诉讼中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主要举证责任。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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