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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转移小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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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在诉讼中,在主张方提出本证对要件事实予以证明后,此时应由被主张方对使该项证明发生动摇的事实举证的法律责任。它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过程中出现的举证行为变动,来回转移的现象。举证责任转移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件中加以运用已是司空见惯。

  一、举证责任转移是提供证据责任的转移

  从举证责任的本意看,我国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思,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说服责任,而目前理论界又常将说服责任称为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任务是为了解决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任何一方都未能说服法官时应当判谁败诉的问题。而提供证据责任是当事人为了法官作出有利于己方的事实认定,而向法庭提交证据的责任。

  举证责任转移只能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出现,它取决于法官对证据的判断,是法官心证发生波动形成的结果。证明责任是由证明规范事先确定,不因具体案件而变动。作为原告,在诉讼开始时,就应有诉讼的风险意识,如果案件的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这种诉讼风险就理应由原告来承担,而不应当相反。这种风险除特殊情况下,不能转移到其他人身上,否则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就缺乏安定性。故证明责任应由原告承担,而不能转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运用

  证明责任在诉讼前预置,不能在诉讼中转移,这并不等于说不负证明责任一方的当事人就可以不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不负证明责任一方的当事人对于负证明责任一方的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证据采取的防御手段,必然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但运用证据并不一定要求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而只需使负证明责任一方的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

  在每个诉讼开始之前,证明责任应当已经被法律作抽象性预置。如果没有证明责任的存在,负证明责任一方的当事人就不会不遗余力地实施主张和立证行为。证明责任先于主张责任,它决定了由谁提出诉讼主张,法院是被动地针对这些主张进行审理,另一方当事人也是被动地针对这些主张提供证据进行抗辩。主张责任又先于提供证据责任,只有提出了诉讼主张,才能对这些主张提供证据。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实施的提供证据活动为本证,不负有证明责任实施的提供证据的活动为反证。本证、反证围绕法官心证的成立、削弱、消灭为中轴的提供证据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反复转移。当双方当事人提出所有的证据,辩论程序结束后,法官凭明显证据优势作出判断,如果双方的证据均无法形成明显的证据优势,即法官对要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无法形成心证,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官因不能拒绝对案件作出裁判,只能通过适用证明责任来进行裁判。

  应当说明的是,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并不一定是原告。证明责任不存在转移,只存在诉讼前的预置,即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遵循:1.首先依据法律;2.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一般应由提起诉讼请求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3.根据实体立法宗旨、公平正义原则以及经验法则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其实质应当是一种证明责任,是出于公平、正义这一法律最高准则,而将部分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配置到侵权行为人一方。这些证明责任同样是不能转移的。盛基敏 黄旭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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