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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冲突性法律规范的适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4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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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众多,而其种类又非常繁杂,对同一个调整对象,有时不同的法律规范规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这给行政执法机关和人民法院如何适用带来一定难度。为了正确地选择适用冲突性法律规范,及时正确地裁判案件,根据《立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谈一点浅显认识。

  一般情况下,对冲突性法律规范,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对作为抽象行为的法律规范不具审查权,但在适用上拥有判断、选择权;对优先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尚有疑问或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逐级送请有权机关裁决。

  一、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上位法

  这是对不同效力等级法律规范的适用原则。那么如何判断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呢?从审判实践看,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情形有:

  (1缩小或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

  (2限制或剥夺上位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范围;

  (3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

  (4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

  (5变相扩大或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条件;

  (6增设或限缩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

  (7扩大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8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限缩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

  (9法规、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犯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

  出现上述情形一般是下位法制定机关有意而为,所以在判决书中不必表述不予适用的理由,更不要对其效力予以评判,直接引用上位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判决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

  1、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虽同属法规,但《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规章。所以地方法规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适用行政法规。

  2、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虽高于部门规章,但因其调整对象的不同,部门规章在适用上并不必然优于地方法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

  (一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

  (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三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律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四地方性法律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五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需要全国统一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送请有权机关处理。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规定废止的,人民法院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

  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的,不予适用;

  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

  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

  4、对有冲突性条款的法律规范,只对有冲突情形的条款不予适用,而不是对该法律规范均不予适用。

  二、前法与后法相冲突的,适用后法

  这是对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相冲突的适用原则。不同机关制定的相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相冲突的,不适用此原则,应根据不同情形选择适用:

  1、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

  (一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

  (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属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三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四地方政府规章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送请国务院裁决。

  2、国务院部门之间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按照下列情形选择适用:

  (一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规定;

  (二与上位法均不抵触的,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规定;

  (三两个以上的国务院部门就涉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联合制定的规章规定,优先于其中一个部门单作出的规定;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送请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参照上列精神处理。

  三、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下列情形适用:

  (一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

  (二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属于行政法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

  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请制定机关裁决。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孟凡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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