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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是否能适用?仲裁中能用吗?  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和劳动法46条第1项是否抵触。 谢谢

仲裁 2009-02-24 10: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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