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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修改动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5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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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制度创制于1932年,曾有借鉴德国、日本之轨迹,但不失其本色,矫枉几经,自成一体,较为成功的协调了法的移植和本土化问题。其行政诉讼法历经数次修正,法律条文已日臻完善。2010年3月,台湾地区“司法院”公布完成《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拟对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再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将对现有的制度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革。现将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历次修正过程及最新修改动向作一简要的介绍。

  1932年,国民政府先后颁布《行政法院组织法》与《行政诉讼法》,正式设立行政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法》共计27条,采诉讼二元体制,实行一审终审,诉讼类型只限于撤销诉讼,且设置诉讼前置程序,该套诉讼体制对有效保障人民权利、监督行政权是极为不利的。该法后于1936、1942、1969、1975年多次修正,条文增至34条,但结构和内容没有实质的变化,一直沿用至2000年。

  台湾地区于1998年10月28日修正公布了新行政诉讼法,并于2000年7月1日施行,全文308条,诉讼制度设计改采二级二审、增加了行政诉讼种类、减少行政诉讼前置程序层级,此外,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严密的设计,旨在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行政诉讼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功能。同时,台湾地区于1999年修正行政法院组织法,规定行政法院分为两级,即高等行政法院与最高行政法院。目前台湾地区共设有三个高等行政法院,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另在台北市设有一个最高行政法院。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于1998年大幅度修正以后,近年来台湾法制、社会及经济环境的变化迅速,且行政诉讼法准用的民事诉讼法经过数次修正。为了因应上述情势,“司法院”于2001年成立“行政诉讼制度修正委员会”,研究修正行政诉讼法。台湾地区于2007年通过《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新增条文十条,修正条文八条,其中规定了行政诉讼裁判费的征收问题、审判权错误采移送制、扩大诉讼代理人资格、修正再审期间的起算等。之后,台湾地区于2009年12月对行政诉讼法再次进行了大幅修正,该次修正条文六十一条,增订五条,共计六十六条。其中增订起诉期间的规定;增订诉讼费用、诉讼救助的相关规定;修正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修正送达的相关规定;提高适用简易程序诉讼标的的金额或价格的数额;修正再审的规定;厘清条文的用语;检讨准用民事诉讼法的方式及条文。

  虽然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历经修改日臻完善,但依然存在很大的弊端。台湾地区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法上之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囿于法院审理能力的限制,大量的公法案件依然划归普通法院审理,如交通违规处罚决定的救济由普通法院设置交通法庭受理;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处罚事件,分别由警察机关或地方法院简易庭裁罚,对于其救济程序,由普通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性质上属于公法上损害赔偿事件,但主要归普通法院管辖等。为了使公法案件回归公法解决,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制度,台湾地区“司法院”预计于2011年在各地方法院设置行政诉讼庭,并于2009年9月成立行政诉讼制度研修委员会,于2010年3月完成《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拟对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修正和改革。如果该草案能获通过,将对台湾地区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产生较大的变革。

  依据目前修正草案的规定,行政诉讼改采三级二审体制,审理行政诉讼的地方法院系行政诉讼庭,亦为行政诉讼法所称之行政法院。未来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审、保全程序事件、行政诉讼强制执行事件,以及目前由普通法院受理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罚救济事件,将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审理。而国家赔偿案件,则考虑到与民事诉讼等相关制度的衔接与分工,依然没有列入。

  在简易程序部分,改以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以高等行政法院为第二审管辖法院。另为避免以高等行政法院为终审法院导致裁判不一致的情形,草案规定如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有必要,应以裁定的方式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决。

  在交通裁罚事件程序部分,采二审终结,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为第一审管辖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为上诉审法院。交通裁罚案件的判决,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交通裁罚事件起诉前,不需经诉愿等前置程序。但较为特殊的是,修正草案中创设了“重新审查”制度,即被告(原处分机关)在收到起诉状以后,应对处罚决定重新审查,如审查结果认原决定违法或不当,即应自行撤销或变更原裁决;如果被告(原处分机关)维持处罚决定时,须附具答辩状,并将重新审查记录等文件,一并递交法院。

  在保全程序部分,财产保全(假扣押)的申请,由管辖本案的行政法院或财产保全(假扣押)标的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管辖;先予执行(假处分)的申请,如遇急迫情形时,可例外由请求标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管辖。

  在行政诉讼强制执行部分,则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办理,行政诉讼庭在办理中应委托民事执行处或行政机关代为执行。此外,为配合地方行政法庭的建置,以及简易事件程序、交通裁罚事件程序、保全程序及行政诉讼强制执行事件程序的修改,“司法院”同时提出了《行政诉讼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对新法的溯及力及已系属于法院的案件如何处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予以规范。

  法谚云:“有权利即有救济”(Where there is a right there is a remedy),“有权利而无救济,非权利也”(Right without remedy is not right)。行政诉讼法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救济法,应为公民提供便捷、有效且无漏洞的救济途径。台湾地区在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一直在积极探索完善和发展的路径,并进行了积极的尝试。至于新法的实效性,依然尚需时间的检验。



【作者简介】
马立群,武汉大学2008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行政诉讼法、行政救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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