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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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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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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在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上,有学者从法理上将以下五个因素列为确定级别管辖权的标准:(1)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级别;(2)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3)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程度;(4)标的物的价值;(5)涉外因素。应当说,这几个标准对确定级别管辖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但也存在着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理论欠缺正当性等方面的不足,如在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级别的标准中,它被解释为“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较高,则由较高层次的行政主体来管辖;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较低,则由较低层次的行政主体管辖。”以这样的表述作为确定级别管辖是否符合平等原则,仍有较大的理论探讨空间。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既要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处理行政事务,又不能背离法治的精神。虽然具体的国情需要我们加以考虑,但我们不能迁就落后的现实。我认为确定级别管辖的原则应当是:

  1.所有的行政事务应当由县、市级行政主体处理。

  2.省级以上行政主体进行业务政策领导。

  3.例外情形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同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任何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独立的行政管辖区域,但是,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而导致的分工,在行政主体之间因行政事务的管辖权会出现交叉、重叠。如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种行政管辖权的交叉、重叠现象可以说是确立行政事务地域管辖权的现实基础。为了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管辖权,科学地划分行政事务的地域管辖权相当必要。

  确定地域管辖权的原则应当是:

  1.行政主体独占行使管辖权。

  2.行政主体便利行使管辖权。

  3.行政主体有效行使管辖权。

  (三)特别管辖

  特别管辖是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一种例外。在行政实践中,如我们严格遵循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原则确立行政管辖权,有时无法解决行政管辖权中所出现的特殊问题。于是,有必要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之外创设一种特别管辖权,以弥补行政管辖制度的缺陷。

  特别管辖主要有:

  1.共同管辖。2.移送管辖。3.指定管辖。

  法律冲突类型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行政实践,行政管辖权的冲突类型主要有:

  1.同级不同职能的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管辖权冲突。

  2.同级同职能的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管辖权冲突。

  3.不同级同职能的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管辖权冲突。

  4.不同级不同职能的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管辖权冲突。

  争议解决规则

  1.行政管辖权争议裁决及时规则。

  2.行政管辖权争议一裁终局规则。

  3.行政管辖权争议裁决书面规则。

  争议解决程序

  1.申请或提交。2.书面审理。3.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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