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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权异议的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06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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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定,在很多方面是参照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进行的,如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客体和提出的条件。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管辖权异议的内容。

行政管辖权异议的内容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我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自无异议。至于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由于现行法律对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而学术界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理解也长期不能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很多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认定也不一。所以,这个问题还有待法律的确定。

  二、行政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当事人可以对何种类型的法院管辖提起异议,表示反对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行政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一般是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管辖权不得提出异议。但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看来,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四)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管辖权异议的内容的详细介绍,包括行政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客体及其提出条件,希望对你理解行政管辖权异议有帮助。另外,行政管辖权异议和民事诉讼中还是有不同的,应当要再进一步具体完善。更多有关行政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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