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体现为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4 15:37
人浏览

  关于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据此有人推论,对包括民事权益内容的行政裁决不服,超过3个月未起诉的,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生效,而民事诉讼部分的诉讼时效并未逾期,如再允许当事人按民事诉讼规定另行起诉,则与生效的行政裁决相悖,如不允许当事人按民事诉讼规定另行起诉,则剥夺了当事人的民事诉权,显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着诉讼时效的冲突。这同样是认识上的误差。附带民事诉讼的本意是为实现诉讼效益之目的,而“附带”解决与主体诉讼(行政诉讼)相关联的从诉讼(民事诉讼),在主从诉讼关系上是可以附带而不是必须附带,有无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审结与否,并不影响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如果说因行政裁决(包括对民事争议的处理)生效致使当事人不能提起诉讼而产生诉讼时效“混乱”的话,这只能是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无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