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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两年,租金半年一付,每次提前一个月支付。前一年半对方都按约支付了房租,后到2008年6月没有支付最后半年的房租,7月开始催讨,一直未支付。09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最后半年房租,请问:是否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失效是从09年6月还是7月开始算?

其他 2010-03-19 22: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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