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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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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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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赔偿

  决 定 书

  (供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用)

  (××××)××法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地址;法定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地址)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赔偿的案由)向本案……(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

  本院查明:……(叙述侵权事实和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决定主文)

  (一)决定赔偿主文

  ……(写明赔偿请示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二)决定不予赔偿主文

  对……(赔偿请示人姓名或名称)以……(申请事项)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年××月××日

  (院印)

  (送达本决定应使用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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