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犯罪分子,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充分的证据,那么,在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期间,证据的取得需要遵守证据规则的规定,那么,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有哪些呢?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有哪些呢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2、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
4、口供补强规则。
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
5、证人作证规则。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种类之一。
6、认证规则。
对某一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行审查判断,即为认证。我国刑诉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7、法定证据原则。
法定证据制度亦称“形式证据制度”.指法律预先机械地规定证据的证明力;执法者须依法定条件去判断证据来认定事实。
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包括哪些?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保护规定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3、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有哪些呢的相关法律知识,由上述内容可知,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包括:审判机关取证原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口供补强规则、证人作证规则、认证规则、法定证据原则等几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