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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材料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2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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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材料的规定。

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才能从事的活动,法律往往设定了一定的条件,以防止不具备条件的人从事相关活动可能对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的实现有赖于行政机关的审查把关。行政机关审查不严,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人予以行政许可,就会使设定行政许可制度的目的落空。因此,从这一角度看,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其说是其法定职权,不与说更是其法定职责。针对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中员在审查中重权力轻责任、“给了好处乱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等问题,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责任。

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最主要的方式是书面审查,即只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实行书面审查有以下好处:一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主要是通过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来证明自己具备法定条例的,因此,行政机关的审查也应集中于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上;二是,行政机关实行书面审查能够减少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的不正当接触机会,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行为的公正性;三是,行政机关实行书面审查,可以减少行政管理成本、减轻申请人的负担。但是,书面审查也有自身的不足:一是有些情况下,申请材料反映的客观情况本身就是虚假的,只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可能难以发现申请人的真实情况;二是即使申请材料反映内容属真,但由于申请与审查存在时间差,可能申请材料反映的客观情况在行政机关审查时已经发生了变化。因此,实行书面审查,同时要结合其他审查方式。从实践看,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可以有多种方式,如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当面询问、听证会、听取第三人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结合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相应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本条规定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两种方式,对其他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方式,本法在其他条文作了相应规定。

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主要是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的适法性。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一致。如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1)具有律师资格;(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3)品行良好。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律师资格证明;(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4)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如果公民申请律师执业资格,提交了有关申请材料,司法行政部门就要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能否证明其达到了律师法所规定的条件。

2、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还应当核查其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核查其真实性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一是,由申请人承诺声明所述情况真实,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或者予以制裁;二是,用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互相进行印证;三是用行政机关已经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印证;四是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实有关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五是,实地核查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有些行政许可,尤其是对物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必须核实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如申请人申请消防行政机关验收消防设施的,消防行政机关不能只看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还必须实地核查有关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备设施是否与申请材料所述一致。为提高核查的质量,本条同时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要求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主要是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提高行政决定的正确性。同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地核查有关材料,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适用于比较简单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能够经审查后当场作出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能否取得法定行政许可的情形,如猪肉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检疫、因市政建设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等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也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在此基础上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要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说明理由、告知诉讼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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