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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行政机关发展电子政务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倡导性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2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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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行政机关发展电子政务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倡导性规定。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一些地方积极尝试通过发展电子政务,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数据电文等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既提高了办事效率,也方便了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同时,通过网络,行政机关之间可以沟通、交换行政许可信息,提高了办事效率,改善了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效果,起来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从世界各国看,实行电子政务是在势所趋,因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也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平台。从目前的技术看,通过计算机网络,可以实行网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网上申请行政许可、网上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网上查询行政许可审查进展情况等工作。但是,在现阶段,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电子形式的文件,其真实性、安全性和保密性等网络安全问题和技术保障问题、法律制度上都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同时,各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不一致,在我国,全面推广电子政务还有待时日。因此本条对行政机关通过发展电子政务实施行政许可只作了倡导性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并建立相关制度,如建立政府网站、将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在网站公布、提供可以网上申报或者下载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指定专人值守负责接收申请人通过数据电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等,方便申请人及时、有效地通过网络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与相关部门,尤其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前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与后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有关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申请人的信息方面应当创造条件,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实时交换,以便及时处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督检查申请人、被许可人的活动,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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