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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根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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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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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应当根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

本法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即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这类行政许可事项,其特点是,技术性较强,申请人能否取得行政许可,完全取决于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这类行政许可事项多与安全有关,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就会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在科学面前来得半点虚假。因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且将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与进行事前公布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对比,达到或者通过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不予行政许可。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这类行政许可客观性较强,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这是此类行政许可的最典型特征。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这类行政许可,有的行政机关不是根据客观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依据,决定是否予以行政许可,而是以个人好恶、主观偏好为依据,有的甚至将行政许可与不谋取不正当利益挂钩,给了好处不符合技术标准也准予行政许可,不给好处就总也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至于哪些地方不符合哪些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行政机关也不说,事情就拖着不办。老百姓总是反映办事太难。

针对现实中的这些问题,本条作了针对性极强的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只能根据事前公布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依据,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的只能是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而不得是其他非客观性的东西或者行政机关非法规定的条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其说明应当明确、具体,以利于申请人相应予以改进。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尽速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检验、检测、检疫。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不需要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合格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行政机关不得久拖不决,给申请人造成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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