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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许可是否给予补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26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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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行政机关要撤回已经发放的行政许可的话,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需要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进行一定的补偿的,而非赔偿。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撤回行政许可是否给予补偿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一、撤回行政许可是否给予补偿

  行政补偿不同于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因为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赔偿。补偿即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行政机关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给予补偿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而不是想象的或者是或然的。这种损失只包括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二是财产损失与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存在因果关系。关于补偿的原则,有合理补偿、适当补偿、充分补偿以及相应补偿等。

撤回行政许可是否给予补偿

  二、行政许可撤销的具体情形

  1、可以撤销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应当撤销的情形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1、适用的情形不同。

  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撤销。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使其失效。

  2、溯及力不同。

  撤回的行政许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撤销的行政许可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

  3、产生的后果不同。

  无论是撤销还是撤回行政许可,都有可能对被许可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影响。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因其本身有过错而不受保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撤回行政许可是否给予补偿的全部内容。如果是通过违法的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的话,那么此时撤回是不需要进行补偿或者赔偿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了解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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