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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2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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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中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

  二、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下列(《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根据下列(《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情形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并加盖注销标记。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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