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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0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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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有哪些?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法律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以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大,但在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时,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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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而废止以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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