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就行政许可设定的方式、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方式
(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来确定,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
对于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可以通过前述设定的优先原则所列方式解决的,经过报国务院批准的程序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二)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国务院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条件是:
1、尚未制定法律;
2、在有必要的时候;
3、实施后,除了临时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条件是: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
3、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实施行政许可具体规定的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制定具体规定的规则有二:
1、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
2、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法律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二)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可以通过制定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四)省级政府规章设定临时行政许可
(五)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党组织、具有公共管理的组织、企业、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一)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便民和效率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信赖保护原则。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编辑整理的与行政许可设定的方式相关的法律知识。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如果您就相关问题还有疑问的,欢迎向法律快车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