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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琼英与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等规划行政许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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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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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琼英与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等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佛中法行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琼英,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林强,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地址: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蒋丹鸿,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芳,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饶熠,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新粤建房产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大道中125座(粤顺豪庭)一期130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周云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伟琪,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国英,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钟琼英因诉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佛山市顺德区新粤建房产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顺法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1995年4月10日,顺德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桂洲镇镇域总体规划(1995-2010)的批复》,批复同意桂洲镇申请的镇域总体规划,在该总体规划的居住用地规划中,顺德市桂洲镇人民政府国土管理所于1996年4月24日向顺德市规划国土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书,申请征用位于桂洲镇幸福股份社的土地一块,合计面积45.203亩,用于建设自然新村首期项目,并于1996年4月26日提交申请用地报告。1996年6月20日,顺德市桂洲镇人民政府国土管理所与顺德市桂洲镇幸福管理区幸福股份合作社签订建设用地协议书。1996年8月8日,顺德市规划国土局作出函复,同意自然新村工程规划方案。1996年9月5日,顺德市规划国土局作出《关于同意征用土地的批复》,批复同意桂洲镇国土所承办征用桂洲镇幸福管理区幸福股份合作社土地30135.5平方米,折合45.203亩,按有期有偿出让给桂洲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作建设商住使用。1998年6月24日,顺德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顺府国用(98)字第1000594号),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为桂洲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用地面积29260.5平方米。1998年3月20日,桂洲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原告钟琼英等人签订《自然商住新区商品房统建销售合同》,将上述土地划分成若干地块转让给原告钟琼英等人使用。本案讼争的粤顺豪庭四期工程现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幸福展业路27号,相邻原告所处的自然新村一期住宅。1991年间,该地段原规划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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