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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11月动迁,2011年法院判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法。2013年7月判决市房产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但没撤销。2011年8月向市检察院控告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局长渎职犯罪,没有答复。2013年2月,向市公安局控告拆迁人故意毁坏公私财务罪,没有答复。我现在的情况,我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 2018-12-22 1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亦不能说明本案存在其它不能继续履行的法定情形,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等继续履行之义务。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表内加盖的印章应为法人单位行政章(原件一式二份)。
    (2)已办理勘察、设计报建的审批表(A4复印件)。
    (3)已办理缴交手续的《番禺区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书》(A4复印件)。
    (4)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协议书》(原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鉴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6)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A4的复印件)。
    (7)《中标通知书》(A4复印件)或免招标批准书(原件)。
    (8)属监理范围的工程项目的《番禺市建设项目监理许可审查表》(A4复印件)。
    (9)提供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员上岗证、质安员上岗证、桩基础施工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书应与施工单位一致。
    (10)属安监范围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A4复印件)。
    (11)已办理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A4复印件)。
    (12)属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需附初步设计审查批文(A4复印件)。
    (13)人防办批出的《番禺区建设项目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缴费证明书》或《番禺区建设项目人防地下室建设证明书》(复印件)。
    (14)收齐上述资料,3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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