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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对妨害执行行为的认识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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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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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执行难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院执行难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而拒不履行,甚至采取各种对抗和妨害强制执行的措施。本文拟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妨害执行行为谈点粗浅认识,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强制执行 妨害执行 对策

  在我国,“执行难”已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并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司法权威与公正形象。深入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繁多而复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判决、乃至妨害强制执行,则是其中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本文拟结合实践对妨害执行的行为谈一下自己的粗浅认识,并试图从理论上对该类行为加以廓清,提出相应的对策。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对妨害执行行为的认识

  妨害执行行为,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妨害法院顺利执行为目而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一)妨害执行行为的构成条件

  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妨害执行行为,必须要有一定的标准。一般来说,构成妨害执行行为应当符合以下的条件:

  1、有妨害执行的行为存在,即行为人实施了旨在阻碍执行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妨害行为,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仅仅是一种不良的思想或企图,不能认定为妨害执行行为;其次,该行为具有违法性。是否属于违法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认定,目前的认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在将来的强制执行法中应当对那些属于妨害执行的违法行为做专门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合法,即使影响到了执行的进行,那也是正常的,不能被认定为妨害执行行为;第三,构成这种行为不要求造成某种具体的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即使没有发生其所期待的阻止执行的后果,也属妨害执行的行为,该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一样要追究。当然,行为有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会影响到行为的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进而会影响到对行为的定性和惩处措施的实施;第四,行为的方式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作为的行为,即行为人为妨害法院执行正常进行而积极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被执行人撕毁查封标志或者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经被查封的财产的行为;不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有履行某种法律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如债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财产状况而拒不申报的行为。在实践中,还存在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方式的结合。

  2、妨害执行的行为发生在执行程序进行期间。执行开始前和执行终结以后出现的违法行为由于与执行程序无关,不属于妨害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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