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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如何拟加强对新三板公司的监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0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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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划分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职责,明确要做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与中介机构监管的衔接,监督主办券商从事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的执业行为等。法律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和监管转型,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证监会就《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划分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职责。证监会牵头抓总,负责制定监管规则,指导、协调全国股转系统和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全国股转系统履行挂牌公司自律监管责任,负责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督,执行申请文件申报即披露、即担责制度,发现申报不实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提请查处;制定挂牌公司治理准则等。同时,全国股转系统作为市场参与主体,也是行政监管的对象,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接受证监会监管。派出机构作为日常监管的执法主体,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负责对挂牌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不作例行现场检查,坚持“底线监管”思维,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根据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启动现场检查。按照《国务院决定》对涉嫌欺诈、虚假披露、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另外,派出机构要依托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密切与全国股转系统、地方政府等有关各方的沟通协作,做好风险处置和维稳工作。

  《意见》明确要做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与中介机构监管的衔接。证监会对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实施监管,通过检查、考核、诚信管理等制度安排,落实中介机构法律责任。全国股转系统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监督主办券商从事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的执业行为,发现主办券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报告证监会;建立完善对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的自律管理及执业评价制度;做好对主办券商的培训工作。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明确监管分工,加强对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监管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要归位尽责,依法对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履行行政执法和自律监管职责,对挂牌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持续监管。

  (一)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要求,履行牵头抓总职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派出机构、全国股转系统的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体系,统筹监管制度与自律规则之间的衔接,评估监管制度实施效果并适时修订完善;规范派出机构监管执法的程序、标准和要求;指导全国股转系统根据挂牌公司特点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标准;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全国股转系统履行挂牌公司自律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中股票交易核查、立案即暂停的工作机制,防控内幕交易;组织协调挂牌公司重大监管行动、重大风险处置等工作;实现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的程序与内容全公开;统筹确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中介机构的培训政策和要求。

  (二)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为:对辖区挂牌公司进行日常非现场监管,依托中央监管信息系统、全国股转系统信息系统、诚信数据库、工商部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掌握辖区挂牌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监管信息;对辖区挂牌公司不作例行现场检查,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根据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启动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挂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涉嫌欺诈、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取监管措施或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检查中发现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延伸检查,采取监管措施;检查中发现涉及自律监管范畴的问题,转全国股转系统处理;处理对辖区挂牌公司的投诉举报,属于违法违规线索的,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三)全国股转系统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暂行办法》履行对挂牌公司的自律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完善自律监管业务规则;审查挂牌公司申请事项;监督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信息;执行挂牌公司申请文件申报即披露、即担责的制度,发现申报不实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提请中国证监会查处;监督挂牌公司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加强对“两网公司”(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的自律监管;制定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建立完善挂牌公司监管档案,完善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机制;处理与挂牌公司相关的属于自律监管范畴的媒体质疑、投诉举报;建立健全调处争议纠纷及投资者补偿、赔偿制度;牵头组织实施对挂牌公司、中介机构的培训工作。规范挂牌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行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由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及时移交。

  四、对不挂牌公司的监管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履行对不挂牌公司股份管理、信息披露等行为的监管职责。

  (一)派出机构负责不挂牌公司监管,监管内容以股份管理以及基本的信息披露为主。主要包括:依托中央监管信息系统、诚信数据库、工商部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掌握辖区不挂牌公司基本情况和监管信息;督促不挂牌公司遵守监管要求;处理对不挂牌公司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挂牌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纳入监管的200人公司加强监测了解;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引导公司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经规范后支持其进入资本市场;配合地方政府,打击不挂牌公司和200人公司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

  (二)中国证监会负责指导、监督派出机构对不挂牌公司实施监管。主要包括:制定完善不挂牌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组织协调不挂牌公司重大监管行动、重大风险处置等工作;引导主动规范、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200人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购重组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

  (责任编辑:T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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