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表有哪些内容?全国股转公司于2016年3月底发布了《关于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针对主办券商的执业质量要进行评价,其中也明确了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都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整理介绍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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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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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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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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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挂牌负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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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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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BPM报送申请挂牌材料被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处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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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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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挂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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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不符合挂牌条件,仍予以推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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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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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挂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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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文件未按照《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列示内容履行最低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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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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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过相应程序而修改信息披露文件,或未对修改信息披露内容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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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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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文件形式与内容存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问题:文件错传、漏传;披露文件存在财务数据、单位错误;披露文件存在3处以上的文字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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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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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文件对同一事项表述前后矛盾,中介机构对同一事项发表意见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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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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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PM系统填报信息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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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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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同一问题反馈三次(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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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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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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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核要点核查表未明确填写核查结论、表述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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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及挂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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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及挂牌事务办理不符合《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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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负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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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响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员履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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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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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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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股票发行备案申请材料被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处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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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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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材料错误导致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函在发函后重新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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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恢复转让、限售/解除限售等日常业务未严格按照相关业务指南或通知的要求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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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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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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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备案申请收到全国股转系统的反馈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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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材料错误导致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股票发行股份登记函在发函后重新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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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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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临时公告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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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息披露流程出错进行线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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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定期报告被全国股转系统出具问询函或要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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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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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持续督导履职不力被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业务部出具监管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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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负面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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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发现的负面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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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管理负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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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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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让日的9:30未对做市股票发布买卖双向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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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未在5分钟内重新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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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让日提供的双向报价的时间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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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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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做市报价豁免期后,在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未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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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进入做市报价豁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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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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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求调阅资料、递交情况说明、主动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及其他需配合全国股转公司监管的事项,未及时回复、报告或拒绝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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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信息更新未及时报告或报告信息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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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负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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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申请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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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申请材料未按照《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中的附件模板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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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则要求的时限内提交业务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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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申请材料或备案材料中的关键要素缺失或存在明显错误,挂牌公司名称、证券账户号、交易单元号、股份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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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业务数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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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要求时间内报送月度业务数据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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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的月度业务数据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漏,如储备项目拟申报日期早于报告日期,储备项目进度未填写、本期减少储备项目原因未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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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定期报送的数据未按要求报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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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