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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证券投资集合信托业务有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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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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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信托公司开展的证券投资集合信托业务规模逐步壮大,为了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监管部门下发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进行了规范。
  根据上述《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阳光私募的设立、发行、投资和业绩报酬等各个方面的监管。
  《指引》规定,信托公司将亲自下达信托资产的交易指令,而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给任何私募投资顾问。同时,监管部门还要求信托公司的关联股东不能担当证券信托的投资顾问。例如,证券投资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如日中天的私募基金经理将仅作为第三方投资顾问来开展服务,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同时,《指引》还对上述“第三方顾问”的资质设立了门槛。《指引》规定投资顾问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且该公司的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今后信托公司对第三方顾问的选聘程序需向银监会或各地银监局报告。
  此外,根据《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以及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
  而此前一度盛行的,是否符合新监管要求,目前尚未明确。(结构化证券信托模式就是以一般受益人作为投资管理人,并以其认购的劣后受益权为优先级受益权提供保障;而作为优先受益人的普通投资者,则可能在劣后级受益权亏损之际实现事先约定的本金与收益。)
  近年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已经形成四种业务模式,第一种是信托公司亲自下达指令的主动管理型,第二种是结构化(优先与劣后)分层,劣后投资者担任管理人,第三种是投资顾问型,私募基金公司担任管理人,第四种是限售股股权收益权投资信托。
  据信托业内人士反映,这四种业务的风险与收益特征完全不同,各当事人责任相异,而此次颁布的《指引》未能就此分别予以规定,使得信托公司据此开展业务,反而受到会一定约束。而且如果不能独立运作,还会增加成本。因此业界希望,能将目前一些尚未明确的能做与不能做的界限进一步明确。也让信托公司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能够明确自身的定位,并以此为契机得到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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