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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寿险业的新奶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5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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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金融业支柱之一的信托业在历经数次整顿后正走向规范。而保险资金在投资渠道受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保险金设立信托的方式进行保值和增值。寿险信托的开发不仅有利于受益人对保险金进行有效管理,还可能衍生出更多的保险产品增值服务———
  寿险信托是被保险人作为委托人将寿险保单在信托投资公司建立信托,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金给付时由信托公司根据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减轻受益人理财的压力;或者领取保险金后继续留存在信托账户中加以管理运用,以达到机构理财的规模优势。
  寿险信托的功能主要是财务管理,融通资金和保全保险金。财务管理是指金融信托机构接受保单所有者的委托,为其管理、处理保单或保险金;融通资金则在于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信用中介为市场需求筹措资金,表现在将保险金用于贷款、投资上。合同规定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其收益(不同于银行的利息),同时,在受托人严格按照信托合同规定运用保险金时,受益人或委托人承担相应损失。作为理财手段,寿险信托还是财产保全的一种方式。信托设立之后受益人对设立信托的财产可依法占有支配处置。对有效保单设立信托可以对保险金的所有权进行合法保全,以维持对受益人承诺的做法是国外遗嘱和债权信托中较常采用的方式。寿险信托设立可以通过信托公司为委托人照顾未成年子女和应尽赡养义务的长辈。另外,委托方还可在信托合同中列明信托财产管理办法,限制信托保险金的支出流向以尽可能保障受益人利益。
  寿险信托的优点在于:发挥专业机构理财管理职能以降低个人管理成本;法律法规保障人寿保险金的安全,防止非法挪用;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克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投资机构将自有资产和信托的保险金(或保费)分开管理,并对每一契约下的信托资金分账管理以保持独立和完整。
  信托的设立要求信托财产必须是确定的合法财产,并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对于寿险信托的标的物———人寿保险单而言,属于被保险人的金融债权。尽管存在信托资金时间上的差异,但对于大部分确定给付的险种来说,保险金给付的必然性符合委托财产的基本要求。至于寿险行为中的法律关系,寿险保单持有人应该是委托人。《信托法》中对委托人的基本规定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在我国尚不存在保单贴现市场的情况下,委托人应指持寿险保单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而受托人是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信托定义,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后受托人是法律上的财产所有者。寿险信托的受益人一般在设立信托时会根据保单指定。对受益人的规定应该符合《保险法》。对于标的在设立信托后所有权的控制我国没有做进一步的规定。对此,美国法律规定委托人即使在设立信托后,仍旧对这部分称为“titledassets”的标的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特定目的合法后,基于信任和诚信的寿险合同就成立了。
  我国的《信托法》中明确规定了委托人的范围包含自然人和法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和不动产、投资基金、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理财咨询、债券承销(国债和企业债券)、代保管、信用见证及担保等。就目前而言,有些领域对大多数信托投资公司难以或短期内难以有产出。分业经营的限制,加之以前的优质业务被剥离,信托公司不得不考虑新的发展路径。随着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出台,一个以法人信托、个人信托和公益信托为主体的市场正在建立,一个充满希望和“回归”本业的信托空间已经打开。同时寿险业的迅猛发展为寿险信托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业务来源。尤其是在老龄化日益突出的中国,市场对老年阶层的保障和遗产的法律属性等的重视程度将逐渐增加,随着相关税制的建立和完善,人寿保险信托作为一种良好的投资理财方式肯定会获得很大的发展。根据新《保险法》,保险资金不能用于经营与证券有关的业务,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因为寿险信托的大部分标的(保费型除外)是已经给付或者即将给付的保险金,这不同于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或者未决赔款等法律意义上的“保险资金”,所以通过寿险信托渠道可以绕过限制。另外,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也完善了保险外汇业务的管理,满足了信托投资公司开展外汇业务的市场需要。
  由于寿险信托业务涉及到不同方面的内容,因此对其监管需要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同业协会等多个机构的协同。实际上法律法规已经比较明确的赋予了人民银行在监管中扮演的角色,几个法律法规都是以人民银行作为直接的管理机构。除此之外,在以人民银行为中心的基础上辅以同业协会,加上保监会对寿险公司的保险金的管理、给付和偿付能力方面进行监管,证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股票(包括B股在内)和外汇业务做相关的规定,最终形成一个有序、规范的寿险信托市场。(记者  邬润龙  唐强)

中证网(200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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