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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变通版本:华融启动“信托分层处置”计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5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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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设有证券发行机构SPV。采用信托形式设立SPV,可以充分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点,保护证券化的资产。其基本思路是: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可将作为证券化标的的资产转移给作为SPV的信托公司;然后,通过信托公司发行证券。上述结构设计使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与SPV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
  经过数天的“闭关”准备,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业务部完成了对“信托分层处置”计划的最终推敲和定项。上周,华融组织了一个资产调查小组开赴华融济南办事处,对其管理的不良资产进行初步摸底。据华融方面透露,调查小组成员分别来自华融、中信信托投资、中诚信国际评级公司以及一家律师事务所。
  据悉,该计划不仅对华融来说是初次试水,也是国内第一次采用信托分层处置的方式来处理不良资产。从目前华融各地办事处上报的资产情况来看,构筑的资产包将可能分布于华东、华南及华北地区,具体对象将由华融与各家中介机构视资产池的实际调查情况而定。
  整个计划的资产规模至少为50亿元的账面价值,分布于多种行业。
  其实,华融悄然启动的信托分层处置计划,曾由华融总裁杨凯生对外正式宣布过。2002年底,杨凯生称,将采用新办法———信托分层处置来尝试处理不良资产。所谓信托分层处置,即是在资产证券化思路上引入信托公司惯用的结构化设计,而从整个结构化融资过程来看,信托分层处置实际上就是一种“资产证券化”,或者是“准资产证券化”。因此,这一举措被业内视为华融在资产证券化道路上做出的新一轮变通。
  两个变通
  据接近华融高层的人士透露,华融此次信托分层处置计划的主要合作伙伴已基本确定,相应的合作协议处于最后的修改订稿阶段,正式协议将很快签订。
  不出意外的话,中信信托将成为实现“破产隔离”目标的信托公司,类似于资产证券化中的证券发行机构SPV。同时,中诚信国际评级公司充当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而华融自身将作为证券化资产的原始受益人,也是信托资产的管理服务人,对这部分信托资产进行管理、经营、处置,并获取归集的现金流。
  就此次信托分层处置的操作模式、涵义、目的以及进程,记者采访了华融证券业务部总经理王小波。
  据王小波介绍,一般来说,信托分层处置涉及到4至5方面的主体,包括发起人(即信托委托人)、信托机构(即信托受托人)、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服务人、托管银行和证券发行机构。而具体的参与主体,则视每一宗资产证券化的机构设计而定,其中,发起人和管理服务人可以是同一主体,证券发行机构也可以由信托机构兼任。
  而华融本次采用的信托分层处置方案,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涵义:除了信托结构的引入外,还强调了“分层”的概念和操作。所谓分层,即是指在信托利益中按照投资者的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级别的受益凭证,如优先级、次级等,而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受益层次。
  例如,资产经营获得的现金流用于回报投资者时,持有优先级别受益凭证的投资者将先于次级受益凭证的投资者获取投资回报。相对应地,此次信托分层处置计划,华融将设计多个具有不同投资回报级别的信托合同,以适应不同的投资者需求,并满足华融自身的资产选择标准。
  华融采用信托的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其目的实际上想做两个变通:一方面,在证券发行机构SPV的选择上,信托分层处置具有可操作性。鉴于国内现行法律法规中还没有针对SPV的诠释和规范,如若采用信托的方式发行证券,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能得到我国现行法律的支持,还能具备资产证券化所必须的风险与收益的隔离制度。另一方面,在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上,华融做了不得已的变通。理论上说,资产证券化的标准产品应为证券形式,即使采用信托的方式,也应该向投资者销售具有较好二级市场流动性的受益凭证。然而,华融此次最终面向投资者的信托产品是信托合同,其中,将标明投资者相应的收益及收益条款。变通的原因,在于去年6月出台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任何形式的受益凭证。因此,信托产品只能设计为信托合同的形式。
  两度折戟
   对于此次的信托分层处置计划,华融上下都非常低调与谨慎。据说,其原因不仅仅在于技术和谈判中的难题,还缘于华融处在领资产证券化风气之先的位置上。去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复华融提交的资产证券化方案中,就明确地写到“应尽量低调行事”。
  其实,华融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研究和尝试早已有之。
  2001年,华融率先设计出一套资产证券化方案,呈报央行及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但由于当时的政策法规与实际操作要求相去甚远而未获许可。
  继而,《信托法》出台后,华融在2002年4月结合信托概念,又研究出一个新的资产证券化方案。即以现有的有抵押的各种贷款为基础,发行不超过30亿元的资产支持证券(ABS)。当时,华融的设计思路
  基本上是标准意义上的证券化,其间以信托投资公司的形式隔离破产风险和信用风险,而信托产品设计为受益凭证。但随后的6月,央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产品的设计进行了限制,使华融的资产证券化方案再次受阻。
  经过两个来回,华融对其原有的证券化方案做了彻底修改,出炉了现今的信托分层处置的证券化版本。
  王小波称,假如顺利的话,今年上半年底,各方将完成信托分层处置计划,也就是信托合同的销售工作。目前,华融正协同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多家中介机构,对其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在整个过程中,大量的工作将集中在前期的资产调查、评估、现金流分析。通常情况下,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周期为14到16个星期,因此,华融估计将于4月中下旬完成资产的尽职调查和评估工作。接下来,其他的流程化设计相对耗时较少。华融将在信托合同产品的出售前召开投资者推介会,向有意向的投资者介绍证券化资产的情况并促成信托合同的销售。
  资产信托化?
  业内专家指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中,能够充分满足资产证券化这一需求的制度安排就是信托。换言之,只有信托方式才能够保障资产证券化中所特有的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设计。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设有证券发行机构SPV。采用信托形式设立SPV,可以充分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点,保护证券化的资产。其基本思路是: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可将作为证券化标的的资产转移给作为SPV的信托公司;然后,通过信托公司发行证券。上述结构设计使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与SPV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
  具体来说,当原始权益人将准备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给SPV后,这些资产成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信托财产。即使原始权益人遭遇经营风险甚至破产,其债权人也没有对信托财产的追索权。所以,证券化资产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与证券化交易被有效隔离开来。
  另外,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还体现在:信托财产不同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之列。一旦受托人不幸倒闭,其债权人无权追及其信托财产。
  不过,专家指出,在我国尚无资产证券化法案的前提下,采用设立SPV方式实施资产证券化,还存在诸多法律障碍。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以信托方式实施资产证券化可能是较好的选择。尤其是《信托法》的颁布,为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契机。同时,用信托方式实现资产证券化,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典型模式之一,包括美国、日本等国也都大量采用信托模式实现资产证券化。
  一位长期关注中国资产证券化进程的专家戏称,用信托的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称之为“资产信托化”。不过,这位专家强调,信托分层处置无论叫做资产证券化、准资产证券化或资产信托化,只要在我国的法律框架里,利用适当的结构性设计,把具有一定变现价值的不良资产盘活,实现其合理的价值,就可以说是成功的处置方式。(见习记者 夕拾)

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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