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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信托产品——安全第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5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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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信托项目的设立不需要人民银行审核,只要信托公司自己设计完成就可以发行。信托产品中隐藏的风险完全要靠投资者去最终判断,而并不是每一个投资者都能够具有这样的火眼金睛。
  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专门负责信托官司的王律师告诫投资者,选择不同的信托计划就可能有不同的投资风险。
  王律师进一步解释说,目前大多数信托产品属于“资金信托计划”,选择这类信托产品,一不应选择投资股市或证券的信托产品,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实际上已将证券投资信托归入基金法范畴,投资者如需委托人投资证券的,可以投资共同基金,在同等风险条件下,共同基金公司比信托投资公司更为专业;二不应选择投资受托人的关系人的公司股权或其项目资产,否则为信托法律所禁止的。
  对资金信托计划的选择,应选择现金流量、管理成本相对稳定的项目资产进行投资或借贷,诸如商业楼宇、重大建设工程、连锁商店、宾馆、游乐场或旅游项目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等一些不易贬值的项目资产。
  王律师还认为,这些项目资产经资金信托计划投资或借贷后,将形成以下不同类型的信托财产,比如资产权益类的信托财产、股权权益类的信托财产、债权类的信托财产,它们具有不同的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报。债权类的信托财产收益比较大也比较稳定,而股权权益类信托资产则具有很大的投资风险,一定要在公司章程和财务制度里明确规定有关防范投资风险的限制性条款和操作性条款。


北京现代商报(200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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