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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可作为IPO的配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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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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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有消息报道,证监会在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信托公司取得新股询价资格的条件有所放宽。新办法明文规定,集合信托计划可作为IPO的配售对象。
  根据2004年12月证监会发布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十八号》中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除了“重新登记两年以上和注册资本在4亿元以上”这两项条件之外,还应符合第三项条件:积极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最近12个月参与公开发行证券的网下申购并获得配售的次数不低于3次。新办法中,“最近12个月网下获得配售3次”这一硬指标被取消。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只要经过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两年以上,注册资本4亿元以上,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就符合作为询价对象的条件。
  据悉,目前仅有14家信托公司拥有新股询价资格,多数信托公司没有这项资格。目前大多数信托公司已递交询价资格申请书。
  此前,“集合信托产品能否进行网下申购”一直没有正式规定。据新的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股票配售对象中包括了信托公司已经设立并已履行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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