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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托时代向我们走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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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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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信托投资公司的狭小范围,展望中国信托业
大信托时代向我们走近(上)
——“信托业发展与风险管理”高层研讨会综述

日前,由本报与中国信托业协会主办、中诚信托、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信托业发展与风险管理”高层研讨会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举行。被誉为我国“民法教父”的江平教授和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证监会基金部、保监会资金运用司、银监会以及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中国信托业协会等单位的领导及专家学者共3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主持研讨会。这是国内首次在大信托概念下、跳出传统的只涵盖信托投资公司这一狭小范围的信托业、围绕它的未来发展定位而举行的一次专题研讨会,这是第一次相关业务部门坐在一起,无论从研讨的议题和参与者都堪称是一次高规格、高层次的研讨会。
信托事,天下事也,非“一行”(银行业)“一家”(信托公司)之事也。我国的《信托法》自2001年颁布以来快五年了,随着我国经济及金融领域的发展,信托原理在中国得到广泛运用。除传统的信托公司的业务外,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企业年金信托、社保基金信托、公积金信托、保险资金信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信托等都受惠于信托制度而得到长足的发展,它预示着中国“大信托时代”已经到来。
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者在信托业的定义与定位、完善信托的法律制度、政策社会环境以及改革信托监管体制和防范信托的风险等一系列问题上形成了广泛共识,由此凝聚起来的共识,或许将为我国信托业未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自由和信用是信托发展的两大基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我国民商法学家江平在这次“信托业发展与风险防范高层研讨会”上发言时说,信托是当今世界上一个非常好的理财工具,从世界范围来看,一个国家的信托制度能够成功,一是基于信托自由,一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或者说信托是一个建立在高度自由和高度信用基础上的产物,说它是一个高度自由的产物,是因为它完全遵循契约安排、合同安排,在西方国家,英国堪称信托制度的鼻祖,它的信托就是双方自由的安排,没有国家的干预,当然它更重要的是建立在高度信任基础上,为什么叫信托,就是基于“信”而“托”。遗憾的是这两个条件现在在中国都欠缺,第一个我们现在的市场经济还缺乏必要的自由,尤其是在信托这个机制上,缺乏自由就不能够搞多品种,缺乏信用就不可能搞大,因为你没信用,别人就不敢拿更多的钱交给你来管,所以信托在中国要发达,必须要这两个东西,一个是信托领域要有比较大的市场的自由,第二个是必须有更多的信用。
江平指出,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确实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一方面经济要自由,要求国家要尽量少干预,但另一方面市场要有秩序,又需要国家更多的干预,这是现在中国经济领域最大的矛盾,自由机制应该国家尽量少干预,而秩序要更多的干预,这两个影响中国市场的最根本的问题都完全浸透在信托产业里面,在当前中国市场经济土壤里,一来缺乏制度,二来商业贿赂横行,完善法律制度是一个方面,但市场环境、市场机制也很重要。
江平还就完善信托制度安排谈出了一整套务实的、不乏真知灼见的设想。

系统风险较非系统风险易防范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在本次“信托业发展与风险防范高层研讨会”上说,当年信托法立法原本是想制定一部全面的信托法,而且上报的草案也包括信托关系与信托业的内容,但由于当时信托业正处在第五次整顿期间,一些内容难以确定,从而在最后通过的法律中删去了信托业的内容,使信托法变成了信托关系法,仅规范关系,而没有规范信托业的内容。当时有不少人对此感到遗憾,现在看来,拿下去这部分内容反而更好,如果当时对于信托关系与信托业一并规定,而那时的信托业只有信托投资公司,这样可能会限制信托原理在其他领域中的应用。经过这么几年的发展,不仅信托投资公司的运行逐步走向规范,其他一些领域的投资活动也开始借助信托关系并获得了重大发展,例如企业年金投资、保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等。
朱少平指出,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创新能力还比较弱,有人开发一个产品,大家就一拥而上跟着学。不少企业缺乏自己的创新产品。对于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而言。尽管我们经过了五次整顿,但还是不断出现问题,其核心在于风险防范力度不够。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包括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可防的,非系统风险比较难防。但我们现在一些企业的风险却往往是系统风险,由于没有注意,甚至是不防范这种风险,从而使非系统风险通过系统风险对企业形成更大的损害。我们现在50来家信托投资公司真正投资证券市场的比例并不大,但出问题较多的还是在证券上。以德隆为例,它能在短短的几年内从那么一点资本发展到控制几百亿资产本来是好事,但它的两大失误决定了它失败:第一是拿短期融资去支持长期的产业整合,这是绝对错误的,它搞一个汽车生产基地,到外面拉钱,最后拉到百分之十几的利息,姑且不说这种“集资”违法与否,象这样天天烧钱而不能产生效益,即便再好的企业也难支撑。第二是过份依赖股市,为了利用股票融资,控制股票交易价格,其他股票怎么跌,它控制的股票就是稳在高位上,从2001年到2005年间,整个大盘跌了60%,还能控制得住吗,你不可能有那么多钱控制它不跌。所以它的两大失误决定了它的失败。其他一些信托公司出事也有不少出在这方面。因为投在证券市场的比例过大,甚至挪用其他资金从事证券投资,这就是不注意防范系统风险,从而使证券市场这种对信托而言的非系统风险对信托公司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朱少平指出,信托说到底是两大功能,一个融资,一个是投资,我们不能说融资就是错的,投资就是对的。你没有融资哪来的钱投资呢,肯定得两手,但是你融来资金以后怎么把投资效果做出来也是非常重要的,投资效果做好了大家更愿意把钱给你,投资做不好,谁也不会给你钱,你利息给的再高也没有用,人家根本不相信你。信托,信托,是基于信任的委托,我根本不信任你怎么可能把钱给你呢。

信托业务甚广 关键做精一两项

朱少平认为,信托的业务范围非常广,这个也能做,那个也能做,有人说信托公司是最好的公司形式,它什么都能做,但业务领域大了,机会多了,风险也会比别人多,所以信托业一定要找准自己的定位,与其定那么宽的业务范围,还不如把它定得窄一点,就做几个领域,把它做细一点,这样可能更好一些。现在信托除自己的经常业务外,企业年金也可以做,保险也可以做,资产证券化也可以做,不管做哪个领域,只要把业务做精,风险控制好,然后再考虑跟别人怎么交叉,50多家信托投资公司能不能每一家有一个两个侧重呢?你有自己的侧重,做得谁也比不上你,看谁能和你争呀。所以,说到底还是一个创新能力的问题。
朱少平指出,信托业市场非常大,就拿做基金来说,商业性基金分为五个大类,第一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是产业基金,第三是风险基金,第四是并购基金,第五房地产基金。到目前为止除了证券投资基金以外,另外四个基金几乎没人做。房地产基金对于解决房地产业的直接融资具有重要意义,但说了好几年了至今也没有做起来。有人说没有法律依据,其实这不是问题,更多的还是人家对它不了解,认识不足。信托法通过到现在已经六年了,现在不少信托公司还说业务难开展,而同期一样是在信托关系基础上,有几个领域的业务却得到了快速发展,如证券投资基金,现在已有五千亿的市值了。另外是企业年金,据说也快到一千亿了。从2001年信托法实施到现在马上就五周年了,这五年的时间证券投资基金,保险、企业年金,资产证券化,这几大行业都有快速的发展,当然信托公司这一块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信托公司专一点可能更有利于形成自己的特点。

运用信托原理 证券投资基金后来居上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主任孙杰在“信托业发展与风险防范高层研讨会”上向与会者介绍了证券投资基金最近几年的发展情况。
同样是应用信托原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最近几年尤其是2003年以来获得长足发展。据孙杰介绍,从1998年第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以来,到现在一共已有57家基金管理公司,到今年5月底共发行了247支基金,管理的基金份额为5538亿份,包括720亿的养老金,管理的总资产达6426.12亿元。基金持有A股市值是2387亿,占流通市值14.25%,占总市值5.45%,已成为A股市场上最大的机构投资者。8年来,基金平均年收益率超过10%,这跟美国基金90年代十年的统计基本相似。
短短8年间,基金在我国获得如此快的发展速度,原因何在?孙杰归纳为如下几点:
第一是基金有比较成功的立法,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证券投资基金法》通过后的三年内,监管部门一鼓作气,初步建立起了一整套的法律框架,包括从业人员、基金公司、基金产品准入,人员、公司监管与投资监管和托管机构监管等六大管理办法,以及13个第三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一个相对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使基金公司在一个相对比较健全的法律框架下运作,同时增强了社会对它的有信心。
第二个是基金管理公司一开始成立就瞄准并借鉴了国际上最先进的制度安排和管理办法。我国证券业对加入WTO的承诺中,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开放较大,外资投资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的比例头一年可以达到33%,第三年可达49%。在基金业发展整个过程中,我们派了大量的人员出去学习、考察、研究,一开始就参照成熟市场的相关制度,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加以修改和调整,在体制上大大缩短了我们后起的基金业同世界上发达国家的距离。
第三个是建立了一个比较有效的监管体系: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两个交易所、证券协会、评级机构和媒体从不同层面对基金进行监管。此外基金法及有关法规赋予托管银行对受托资产安全和投资行为的监管责任,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目前基金行业的季度披露制度,使社会媒体得以发挥较大的监督作用。
第四个是基金公司多元化股权结构。这种结构为管理层提供了相对较好的外部环境,减少了各类所有制股东及政府不当干预、越位、或者缺位的状况,减少了新兴加转轨经济体制的内在矛盾对基金业的影响。
第五个是基金公司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的尝试。除了上述产权通过多元化和明晰化外,基金法等法规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通过持有人的权益最大化获得公司资产最大化;基金公司内控制度程序化,减少了局部环节失误的几率,把运作风险限制在最小范围;决策的科学化,即投资研究方案提交投委会决策并分级授权,投资经理等分别执行;产品设计数量化,即,把市场风险、系统风险、投资标的内在价值和基于历史数据的成长预测进行的量化分析作为投资组合的基础,使得基金产品在风险和收益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服务于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孙杰还强调,基金业发展时间不长,虽然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其基础还不牢固,现行经济体制、执法环境、社会理财观念和传统文化等环境的影响很大,监管能力尚待完善和加强。基金业还要进一步履行基金法和信托法赋予的忠实守信的信托责任,为持有人的最高利益服务。

税收制度乐为信托业发展消除障碍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在“信托业发展与风险防范高层研讨会”上表示,为促进信托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机关在税收方面可以给予支持,第一,税收的制度和政策不应该成为信托业发展的障碍;第二,考虑在必要的情况之下,对符合必要条件的信托活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它发展,例如明确信托投资基金在信托经营环节上免征所得税。
杨元伟同时认为,对于信托业税收政策需要做一个统一的规划,但到目前为止,做过一些研究,也感觉到,设想的统一的一个单独适用于信托业的税收政策,与我们现行制度有很大的冲突,所以单独出台一个针对信托业的税收政策体系非常困难。比较可取的是针对一些具体的产品,对于这些产品存在的障碍给予必要的消除,先从这方面来做工作。
杨元伟表示,现在确立起来的税收的一般原则,还不能推广到所有的信托活动。现在针对的信托活动和出台的政策,基本上限制在资金信托领域,而资金信托领域我们觉得因为它仅仅是起到一个资金归集的效用,不是直接的一种生产经营活动,在这个环节上面,每一个环节上的资金收益和风险都是在分散的前提之下获得这种归集的,所以在这个环节上的税负归零,或者说不征税,对投资人最后的税负归属实际上保证了这个活动顺利开展和进行。但是假如把这个原则推广到所有的信托环节,比如不动产信托,包括一些固定资产信托,就会带来非常大的避税空间,因为不动产信托和其他的证券信托可能直接涉及到生产经营活动。我们现在税收框架体系下的生活环节,和最终一个环节,两个环节是归并而一的,在现行税制之下它是存在着弊病的。所以就目前我们确立的一般原则是有一定领域限制的,我们觉得它仅仅是局限在资金信托范围之内,这个原则是适用的,但是不能推广到所有的信托业中去。
杨元伟坦陈,关于信托业的税优政策,目前还有很多难点问题未解决,比如说在法律框架方面,有些东西不明确,使得税收制度的确定也难以进行,比如说信托本身的地位问题,信托是一个主体,还是一个客体,他有没有法律地位?我们能不能把信托当做纳税人来看?我们是把信托当做纳税人来看,还是把受托人当做纳税人来看?最后还有一个责任的问题,就是假定受托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最后我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强制执行谁的财产,我能不能强制执行信托财产,还是只能强制执行受托人的财产?可是他不履行实体义务的那一部分利益又保存在信托财产本身,所以这个问题感觉很困难。还有,信托应该适用哪一部税法,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还是个人所得税法?地位上也还不明确。还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与否,这个也不明确。转移与否,会涉及到营业税,不动产转让有营业税问题,我们把这个当做转让收入,像这些所有权是否转移,在税法方面如何确定收入的性质,也带来很多难点,我们没法确定收入性质。此外,还有一个信托收益的性质,信托收益的性质是收入性质,还是所得性质。假如它是收入的话,我们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假如是所得没有必要的成本费用。另外在所得方面,它是积极所得还是消极所得,这涉及到国际之间的所得税的区分问题和税收抵免问题,法律的有关这些细节方面不明确,我们在确定相关政策也感觉非常难办。
杨元伟最后表示,尽管信托业统一政策目前还出不了,但可以考虑换一个做法,就是首先确定一个有关信托税收政策总的指导原则,把大原则确定下来,在大原则前提下,逐步明确针对最近出现的不同产品,消除产品的障碍,从个别推到一般,以后通过个别产品的税收政策,逐渐一个环节一个环节,一个方面一个方面明确相关税收政策。最后其他方面的政策从这几个税收政策从个别推到一般,最终建立起一个能够对所有的信托活动统一适用的税政框架体系。

企业年金用信托模式管理运作成典范

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介绍了企业年金选择信托模式和取得的成果。
第一,确立信托关系。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和职工共同作为委托人,享受企业年金待遇的职工作为受益人,与经办企业年金事务的受托人,参照信托原则建立信托关系。
第二,成立信托资产。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这就成为了典型的信托资产,有利于保护受益人的权益。
第三,培育信托意识。基于信任的信托责任关系,在呼唤诚信的现实社会中,显得非常重要。陈良说,信托型的企业年金制度与契约型保险产品的区别。首先,建立企业年金,单位和职工缴费有税收优惠,尽管现在国家只出台了局部的政策,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办法,但单位缴费适度免税、个人缴费延迟纳税,是国外通行和成功经验,也是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必要政策措施;对寿险产品,国家则不应该给予税收优惠。
陈良说,企业年金发展需要基于信任的市场环境。规范运作后新的企业年金规则运行已经一年了,总体来看,市场在稳步发展。一些大型企业开始建立企业年金。联想、马钢、淮北煤矿、中国人保集团、中国银行、光大银行等大型企业,相继行动起来,带头建立企业年金。截止今年6月底,通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有263家,参加职工94万人,积累资金110亿元。
新的企业年金规则建立以来,已逐步被社会接受和认同,相关部门给予了支持配合。财政部颁发了企业年金会计准则和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25个省市制定了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这些,对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和市场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信托原理打通了保险投资基础设施的通道

保监会资金部副主任高艳说,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精神内核引导下,信托制度逐渐演化为一种普遍的理财制度安排。《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设计,就是运用信托原理解决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由谁来投、投什么和怎样投的问题,并将风险控制基础建立在各个当事人之间互相制约、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上。
一是为我国金融资本投资不动产领域提供了新模式。《办法》从投资者角度,确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的制度安排,从机制上保障保险资金安全;二是具有资产隔离功能。利用信托关系,强调了投资计划财产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功能,维护了投资计划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是放宽了受托人限制。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都可以作为受托人,通过投资计划形成信托关系,将信托机制引入资产管理行业;四是设立独立监督人。协助受益人监督投资计划和项目运营情况,为委托人、受益人及时了解投资请况提供了专业信息,也为监管机构对投资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创造了条件。
这些举措标志着保险资产管理通过信托制度原理,由内部管理模式,逐步向开放性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模式转变。 (受版面限制,本次会议内容将分两部分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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