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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为何急于修订和起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6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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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会议决定,这三大银行法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们注意到,这三大银行法的修订案和草案的起草工作效率之高,异乎寻常。那么,究竟是出于什么动因,要急于推出这三个法案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虽然早已有人提出,但起草工作的真正启动还是不久前的事情。原先人们以为,从起草工作启动,到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会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然而,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三大银行法修订案和草案的原则通过,已经清楚表明,立法程序已被简化,立法过程大大缩短。有人形容,它使用了"非常程序"。

事实上,三个法案的重心是《银监法(草案)》。而《银监法(草案)》的出台是与银监会的设立以及监管行为的合法性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了《银监法》,银监会才能依法监管,其重要性和迫切性是不言而喻的。

由于银监会的监管职能是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给银行业监管工作单独立法,相应地就必须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进行修订。因此,从某种角度看,《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修订工作的加快,是加紧起草《银监法(草案)》的必然选择。

银监会法律法规部的一位官员告诉记者,从银监会挂牌开始,《银监法》就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了。为了使中国银监会能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中国银监会成立之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起草、修改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

此次《银监法》的起草,直接由银监会会同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修改,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进一步修改后,就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中间主要省略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包括召开相关的研讨会、座谈会等)这个过程。

"对银监会来说,出台《银监法》十分紧迫。银监会的监管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怎样去监管,都需要由法律来限定。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例如银监会要关闭或处罚哪家金融机构,可能出现该金融机构把银监会告上法庭的情况,而这个时候,法庭的判决更需要法律依据。"一位参与讨论草案的金融专家清楚地解释了加快监管工作立法的紧迫性。

既然三大银行法加紧修订和起草是出于这种考虑,那么,其草案的核心内容也就可想而知。据有关人士透露,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职责划分,是三大法修改和起草的重点。

一位阅读过银监法草案的人士介绍说,尚未最后定稿的《银监法(草案)》第二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原来由央行执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职能都能在《银监法(草案)》中得到明确,包括制定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监督;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等等。

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需要进行修订。该法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三十条赋予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的职责。同时,删去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而《商业银行法》修订稿则把第十条修改为"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据此将法律中多处由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管职能,改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

三大银行法的修订和起草工作之所以为人们所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希望在新法中给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予以合法的规定。但据知情人士透露,由于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是一项重大的变革,还需要深入研究。因此,《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稿和《银监法》草案暂时还没有对目前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限制规定作出大的修改。但是,新法可能会给混业经营留出一定的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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