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信托公司应积极探索投行业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7 02:21
人浏览
主持人:记者 金立新

  特邀嘉宾: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宪惠 博士

  信托公司的投行业务涵盖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部分“中间业务”。信托公司开展投行业务面临怎样的环境和前景?投行业务能否成为信托公司的长线产品?信托公司如何发展投行业务?针对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惠博士。

  主持人: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目前信托公司经营上述投行业务的现状如何?

  李宪惠:虽然没有权威的统计数据,但据我了解,这方面的业务量占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量的比例较低。实际上,在国有企业股权结构调整、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及管理层股权激励等领域,信托公司已有初步尝试,曾推出MBO(管理层收购)或ESOP(员工共同持股计划)信托计划、股权分置改革信托计划、管理层股权激励信托计划等产品。一些信托公司将投行业务与信托公司的投资、融资、财富管理业务密切结合起来,获得了较好的综合收益,积累了一大批优质客户。总体来说,信托公司在投行业务领域处于积极探索的初级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产品系列,人才、经验和客户资源处于积累状态,还远未到快速发展期。

  主持人:信托公司经营投行业务的政策环境如何?

  李宪惠:信托公司发展投行业务,是信托监管部门一贯支持的业务发展方向。但总体而言,信托公司投行业务所涉及的政策环境还不够宽松。其一,行政规章对信托应用范围的刚性限制。这主要体现在利用信托方式进行的持股限制。例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禁止管理层利用信托收购国有产权。实际上,在挂牌制度下,产权转让的价格由市场决定。采取信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只要管理层和信托公司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完全披露信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措施得当,就可以防止变相实施MBO的弊端。

  其二,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监管的协调性。这主要体现在证监会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不允许信托持股这一内部掌握的操作“规定”。这在客观上已经堵死了以信托方式参与PE(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重要退出通道,也反映了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顺畅。

  其三,信托基础工程不完善。例如,信托登记、信托税制、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信托风险管理制度等,这些基础工程的缺位,已经威胁到信托产品的法律效力,造成信托法律关系的不稳定。如果不能解决,信托持股的社会公信力优势便难以显现。

  其四,缺乏规范信托公司发展投行业务的专门规章。信托公司如何参与PE业务,有待于监管部门出台规章进一步引领方向。

  主持人:信托公司经营投行业务的市场环境如何?在国内金融机构层面,面临的主要竞争来自哪里?

  李宪惠:对信托公司投行业务所面临的信托环境,可从产品的供求两方面来解读。在产品供给一面,信托公司从事传统投行业务并不占有优势地位。在我国证券与信托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模式下,证券公司从事的IPO、增发、证券咨询等证券业务受到证券法的特别保护,并形成了合法“垄断”,这是信托公司无法逾越的行业壁垒。在产品需求方面,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上市资源将很快出现短缺。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致力于投资未上市的股权,培育上市公司的资源。目前,信托管理层已经形成如下认识:私人股本投资公司大有替代传统资本市场融资手段和形式的趋势。我国的信托公司较之其他金融机构,更具市场的前瞻性。事实上,中国已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PE投资市场。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信托公司面临来自证券公司的最大竞争,因为证券公司如果可以从事PE直接投资的话,其通过IPO退出初始投资的渠道相当畅通。退出渠道不畅,正是信托公司参与PE业务的软肋。信托公司欲发挥比较优势,须另辟蹊径,与证券公司展开深度合作,并针对新的增长热点下工夫。

  主持人:您认为投行业务能否成为信托公司长线发展的业务?原因是什么?

  李宪惠:信托公司以PE为代表的新兴投行业务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可发挥信托公司的综合与特有功能,并将成为信托公司的一个长期发展的产品类型。其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投行业务具有很高的附加值。投资银行所从事的是智力密集与资金密集的双密集型高级金融业务。信托公司具有投资、融资的功能,可在资产、债务和股本结构重组中发挥综合金融优势,开发融资型的PE、管理型PE或者投资型PE信托产品,并通过上市迅速退出,实现资本性增值,这有利于改变目前以融资、赚取资金利差为主的盈利模式。

  另一方面,PE业务可复制性不强,可以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差异化竞争的优势。信托业务实行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顾问权利义务的合理结构安排,凭借信托特有的破产隔离特点,确保信托资金高度安全与最佳投资回报之间的恰当平衡。这些制度性优势,在信托型PE中将被充分展示,并构成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主持人:在信托公司经营投行业务中,您认为信托公司目前最应该做的是什么?最应该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李宪惠:投行业务要求信托公司加快培养综合实力,尤其是着力培养软实力,提高竞争优势。信托公司的软实力集中体现在将信托制度的隐性优势转化成企业自身显性竞争优势的能力,包括信托诚信品牌建设、客户需求的挖掘、内控体系的完善和产品创新能力等几个方面。不同信托公司应当在金融企业价值链中准确定位,确定合理的竞争策略,最终形成金融行业的差异化战略。在金融领域,投行业务是复杂的高级智力“游戏”。积聚人才,开发产品,培养客户,这是信托公司最应该解决的三个问题。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