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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和现实:总是似曾相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8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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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历史总是体现着某种反复性,从当年的银信合作的信贷类理财产品,到如今的房地产信托,都是缘于银行信贷资源的稀缺而兴起,然后被监管部门叫停,却又都流连于它自己的历史舞台而不肯离去。于是我们知道,事件背后隐藏着的相类似的逻辑才是历史的导演。这是文艺一点的说法。然而我们并不止于此。从这类似的逻辑中,我们看到的,是金融市场制度背景的深远影响:它无处不在。有时,甚至极易为我们所忽视的制度力量,早已悄然改变着经济力量对于金融业务发展的作用方式。

让我们首先来回顾这两种金融创新的相似命运,然后一起来感悟造就这种轨迹的力量。

一、银信合作之信贷类理财产品

2009年以来, 商业银行通过银信合作产品进行了大量的表内资产(信贷)表外化的操作。2010年这类理财产品更呈现出突飞猛进之势。据普益财富统计,2009年9月末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规模还不足6000亿元,而2010年上半年发行量已超过250 0款, 规模达2.8 万亿元。尤其是2010年二季度, 银信合作业务逐月狂飙,发售产品总额达1.4 万亿元,而同期人民币信贷投放总额也不过2 万亿元左右。

该类产品的设计,是由银行作为发起端,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将资金信托给信托会司,向目标公司发放贷款。这些公司基本都是银行的长期稳定客户,资产质全较好, 且大部分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产品到期后,银行再将这部分信贷资产购回。由于理财业务属表外业务不进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统计,使这部分信贷资金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通过这样的方式,银行就可以绕过政策的限制发放贷款。

监管部门担心既定的信贷规模被迅速突破,而被商业银行由表内置换到表外的信贷资产也存在着规避存贷比和信贷额度等诸多问题,基于管理和规范银行的变相放贷冲动,控制银行资产表外化的潜在风险,监管部门叫停了这类产品。那么,银信合作产品被叫停后, 这类产品立刻销声匿迹了吗?

人们常说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互相作用的,在某种意义上,监管为创新提供了激励。在监管部门叫停之前,原先的模式是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购买信托公司的产品,信托公司通过转向购买这家银行的信贷资产。银监会新规规定,信托公司不能再购买同一家银行的产品,因此转变后的模式转向了购买其他银行的产品。也就是说,相对于原来的参与方,又多了一家或几家别的银行。实质上,银行间是进行了信贷资产的互换,从而将以往的模式改头换面地继续下去。2010年2月份发行的80多款信贷资产类产品中,20多款属存量贷款,以A银行购买B银行存量贷款后包装成理财产品的形式发行。这似乎表明,经过一段时间的政策消化后,银行形成了行动上的默契。

二、房地产信托

房地产信托在理财市场上红火起来和前文所述的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发展的背景很相似。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需求是巨大的,而房地产信托通过贷款的资金运用方式,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尤其是在政策限制银行信贷的情况下,房地产信托成为了房地产开发商的重要资金来源。

在地产商的资金缺口和银行的信贷控制的背景下,2011年第二季度,新增的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几乎达到第一季度的两倍。

然而,对于目前我国的房市调控来说,一方面限制银行贷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而另一方面房地产信托如火如荼地进行,从整体效果上看,无异于是“按着葫芦起了瓢”。房地产信托被叫停。一方面,目前CPI持续走高,房地产上涨并未得到有效控制,二、三线城市成为今年上半年全国楼市房价上涨的“领头羊”,房地产信托使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叫停房地产信托也有防范房地产信托风险,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方面的考虑。

和银信合作的信贷类理财产品一样,房地产信托并没有立刻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从七月初叫停房地产信托的声音发出直至今日,我们看到的是信托公司们如何再次通过金融创新继续着房地产信托贷款的业务(当然已经有很多信托公司陆续推出的新的业务方向,这毕竟是大势所趋,但是房地产信托的顽强生命力也是显而易见)。由于被叫停的是贷款类的房地产信托业务,以股权投资成立的投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托产品并不是被叫停的对象,因此,不少房地产信托产品通过在股权投资合同当中加入回购条款,使之成为信托贷款为实质、股权投资为表象的房地产信托产品。

三、相似的历史背后是什么?

为什么在监管部门插手限制甚至叫停这些信托产品之后,我们看到的主要现象不是信托业务的大范围转型,而是信托产品的设计者们通过绕过监管继续以往的业务?在中国这样一个新兴经济体之中,投资机会非常多,因此,信托的灵活性有很多可以发挥的空间。笔者以为,一是由于新的业务的经验积累少,会增加企业投身于新业务的成本;二是因为房地产信托可挖掘的利润空间相当大(2011年上半年信托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是领先于其他投资品的,而其中得推动力量是房地产信托产品),企业的转换成本相当高;第三,通过小的变化绕过监管的限制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开发新产品。综上有关成本效益的分析,就不难理解我们所看到的现象了。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有另外一些原因,造成信托公司的这种业务粘性。制度的局限性可能会给信托公司发展新业务带来一定的现实困境。新的机会其实有很多,保障房建设项目、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型小企业融资项目、矿产资源、PE、基础设施等都可以考虑成为信托公司近期发展业务的主要方向。然而,如何使这些投资从可能成为现实,却需要一条实实在在的路径来实现。据了解,尽管专家学者们一致呼吁信托成为参与产业投资的力量,并且,产业投资本身也很符合信托投资的特点(资金需求量大、回报高),但是信托参与产业投资之后的退出渠道却是存在障碍的。被投资公司往往因为股权关系审核难以得到通过(股东当中有信托公司,因而股权关系更为复杂),上市就有障碍,假如我国企业上市部不采用审核制,而是采用登记制,那么问题的答案又将大不相同。

参考文献:

浅析我国银信理财合作发展新思路 崔佳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年2月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及对策 林深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0年12月

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探析 方秀丽《财政监督》2010年10月

银信合作理财何去何从王大贤 《中国信用卡》2010年9月

信贷类理财产品分析 杨如意 《商场现代化》2010年7月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模式探析 吴慕枫 《商场现代化》2009年3月

银信合作:制度约束下的金融创新 罗志华 李要深 胡蓉 《信托与基金》2007年第4期

金融市场一周评述 用益信托工作室 2011年7月25日—201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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