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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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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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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地 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六层
邮政编码:100033 电 话:(8610)66523388
传 真:(8610)66523399 电子邮件:jzj@junzejun.com1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信信托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于2012 年1 月
6 日召开的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安信信托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以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11 年12 月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2
过提请召开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于2011 年12 月22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2.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的相关要求,公司于2012 年1 月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二次通知》。
3. 本次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需审议的议
案、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登记
方式等事项。
4. 根据上述通知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1)《关
于安信信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方案有效
期延期一年的议案》;(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的议案》。
5.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2 年1 月6 日下午14 点30 分在上
海市长宁区华山路1226 号上海兴华宾馆7 楼人和厅召开,会议召开
时间和召开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6.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 年1
月6 日上午9 点30 分至11 点30 分、下午13 点至15 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3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358 人,代表
公司股份30,821,5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869%。其中,在现场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 人,代表股份8,300,11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1.8277%;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33 人,
代表公司股份22,521,3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592%。
2.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
股票账户卡等相关资料的审查,并经核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有效投票表决
的股东均为截至2012 年1 月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与股东大会通知要求的一
致。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
的相关人员。
4.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
事会于2011 年12 月21 日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投票表决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4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司董事
会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修改的情形,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会议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本所律师、会议
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清点,共同负责计票和监
票。
4.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
果的统计数据。
5.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由此产生的表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5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
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6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钟向春
王玉婷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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