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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托制度 助推公益事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3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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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两年前的“5·12汶川”到今年的“青海玉树”地震,赈灾援助的关爱纷至沓来,社会各界的慷慨解囊源源不断。信托公司纷纷推出别具特色、带有公益性质的信托业务。从北京国投的“同心慈善1号新股申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到中信信托的“中信开行爱心信托”,这些信托计划的拓展和创新,无论是对灾后重建、扶贫帮困、救济弱势群体,还是对信托公司业务创新,都有积极作用。利用信托制度发展公益事业,能促进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向着更加规范、更为有效、更具规模的方向发展。
  而面对类公益性质的信托计划不断推出,国家政策及有关部门也积极支持信托制度的参与。本文将从国外公益信托、国外个人信托在公益上的运用、中国公益信托的现状、发展我国公益信托之路、以及当前我国公益信托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来探讨运用信托制度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之路。       起源  国外公益信托发展演变  【英国】  公益信托最早发源于英国中世纪,虔诚的基督教与天主教徒将个人财产捐赠给教会以救济贫困之用,随着数量逐渐增加,个人捐赠已从单纯的信仰活动,扩展至教育、医疗、农业生产等世俗公益活动。  到了16世纪,亨利八世恢复禁止法人享土地所有权规定,并禁止以宗教为名、设定期间超过20年的信托,造成以教会为主体的公益形态式微,由此促成了以救贫为目的的公益事业兴起。  19世纪,英国政府设立公益委员会,作为公益信托的监督、检查与辅导机关。二次大战后,公益信托法制与营运委员会成立,1960年通过《公益法》,之后历经多次修正,对于公益活动的主体(包含公益法人与公益信托)、主管机关权限的强化、确立登记制度与免费财产管理机制等都有详尽规定。英国的公益信托制度经过几百年曲折发展,如今已经形成了一个十分成熟而又完备的运作体系。  当前,英国的公益信托事业在现代社会中十分活跃,可以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公益信托的影响。英国于2005年初便拥有超过20万家注册的慈善组织,仅2009年注册的慈善机构已超过7000家。据英国公益委员会报告显示,英国注册的公益机构,总资产超过了1700亿英镑,年总收益超过530亿英镑。另外,在英国有超过800万的雇员是职业养老金项目的成员。  【美国】  美国在独立革命之前,完全继受了英国的公益信托制度。独立战争之后,美国开始对英国法制进行抵制,公益信托制度也受到波及。但由于当时美国各州急需公益资源,美国法院随后在一些判例中逐渐确认了公益信托的效力。  时至今日,美国各州均已承认公益信托的有效性。此外,美国有相当多的州均制定了信托法典,而且美国国会也颁布了关于信托的一些单行成文法规。如1939年的《信托合同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这两部法律一直沿用至今。  二战以后,美国的公益信托事业飞速发展。美国的公益信托业多以成立基金会的形式开展活动,如:著名的卡耐基基金会、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等。据统计,1946年共有505家基金会,而到2000年时,美国共有基金会56600多家,总资产达到4860亿美元,占美国当年GDP的6%。  作为公益信托运营的主要模式,美国现代基金会涉及的领域,包括教育、科技、农业、医疗、卫生、宗教、艺术、文化、环境保护、贫富差距、种族平等等问题。  利用公益信托发展公益事业是美国的重要举措,公益信托的设立十分方便,无须注册登记。美国民众的捐赠意识强烈,据税务局统计,平均家庭年捐赠额高达1000多美元。社区基金会是美国最早利用信托制度、结合民间力量从事地方公益事务的基金会,也是当今美国慈善事业中发展较快的机构,目前数目约有600多个,资产总额达230亿美元。  美国富豪的捐赠更是别具匠心,有的成立私人基金会,其规模及专业程度甚至超过社区基金会机构,成为一项注目的巨无霸公益事业。著名的微软总裁比尔·盖茨成立了以自己和妻子的名字命名的“比尔及玛琳达·盖兹基金会”。  【日本】  日本公益信托,约从1922年(大正11年)信托法成立时即有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以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艺或其他公益目的之信托,谓之公益信托。公益信托之设立方式,包括依据信托合同、遗嘱与宣言信托,且须以书面方式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对于日本公益信托的意义与范围作初步界定。  在日本,受托人以信托银行居多。日本对公益信托的税法规范,对个人与法人采取不同等办法,且税法上的优惠措施仅适用于金钱捐赠,其他如物质财产或不动产捐赠尚未被纳入此优惠范围。委托人为个人时,可享有免征捐赠部分之所得税、遗产税,若委托人为法人时,其捐赠金额可列入费用认列额度中。  近年来,日本各大公司广设各种公益信托,其中以奖学金之给予、鼓励学术研究、自然及都市环境之整备与国际交流为最主要目的,其中以奖学金及鼓励学术研究占大宗。同时,利用公益信托从事增进社会发展、改善社区环境目的之案例日增。根据信托协会总计,至2002年(平成14年)公益信托受托案件有572件,就案件与受托财产之数额来看,以奖学金支给、自然科学研究助成及都市环境的整备、保全等为最主要目的。  【个人信托运用于公益】  美国信托业是从英国传入的,开始主要由个人承办执行遗嘱及管理财产等事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承办的民事信托已不能适应社会及经济活动等日益发展的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大量出现,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因此,美国是个人信托业务最发达的国家。  美国的家庭及个人财产规划,从理财、节税到整体财产分配及继承,多由专业财税顾问结合会计师及律师共同规划,并将保险放入规划的一环。如美国的遗产税最高为55%(即2001年税率),税法规定每人一生的赠予或继承免税额总计为67.5万美元,2009年提升至350万美元。而个人信托的设立,就成为美国人的遗产规划中不可欠缺的重要一环,其中又以生前信托为主。  目前,美国家庭及个人财产委托信托业务的比例近80%,美国知名家族,如肯尼迪家族、洛克斐勒家族的资产早已使用信托方式,使得家族资产得已永续及传承。  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2005年信托报告,截至2005年年底,信托机构持有个人及机构客户的信托资产超过20兆美元。而商业银行和存款机构持有托管和代管资产37兆美元,非存款公司持有托管和代管资产31兆美元。在2005年,银行、存款机构、和信托公司受托账户1500万,低于2004年的2000万。信托机构履行受托资产投资分配4.9兆美元,约27%。  延伸阅读  美国个人公益信托的设立可分为公益余额信托和公益利现信托。  公益余额信托运作方式为:委托人设立不可撤销信托,将财产交付公益法人,并由该公益法人作为受托人,对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公益法人按信托文件约定,把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部分收益支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而在委托人死亡或者信托期限届满后,剩余信托财产就捐赠给了公益法人。  另一种公益利现信托为:委托人设立信托合同或遗嘱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在委托人生前或信托期内运作产生的收益捐献给公益法人或机构,委托人死亡或者信托期限届满后,本金返回指定受益人或委托人本人。  现 状  公益信托“叫好不叫座”  我国公益事业发展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落后。一方面,慈善机构数量少、募捐能力薄弱、社会公信力低、基金管理与市场脱轨、与企业财团较难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公益信托在信托业上的发展,仅仅处于起步阶段,信托制度还没有在公益事业上起到应有的增值、保值、传财、风险隔离等重要功能。  目前,我国慈善公益机构约100多家,中华慈善总会分会258所,相比英国的20万家注册慈善机构,差距悬殊。数据显示,美国每年的慈善公益捐赠额高达6700多亿美元,占到国民GDP的9%,而我国今年发布的《2009中国慈善捐赠发展蓝皮书》显示,中国2009年社会捐赠额超过400亿元,仅占同年全国GDP的0.1%。  在近年来中国慈善家排行榜上,还有很多国内著名富人的名字没有显现。根据2010年中国慈善排行榜统计,上榜慈善家133位,合计捐赠34.38亿元,上榜慈善企业448家,合计捐赠52.95亿元。相对于中国30余万千万富翁来说,34.38亿元这一数字仅约占千万富翁总资产的千分之一,此数据充分揭示了中国多数企业家们,或对于慈善事业尚未达成共识、或公益意识不足、或是我国公益捐赠的渠道和平台先天不足等。  另一方面,信托制度在各类基金会的实际运作中已初具雏形,尽管尚未形成主要的运作形式,但已呈不断深化、拓展之势。  我国已存在不少的公益基金,例如,教育基金,青少年发展基金,扶贫、助残奖学金,甚至劳保医疗基金等多种专项公益基金。其中,最具名人效应的杨澜“阳光文化基金会”,就是巧妙地利用信托制度结合慈善事业,促进文化交流、环保和教育方面发展的一个典范,但其运用信托制度发展公益事业之事宜也鲜为人知。  与此同时,公益信托在信托业界仍呈“叫好不叫座”的局面,在各类慈善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还仅仅处于探索创新的阶段。  不少信托公司纷纷尝试“类公益”信托产品,然而,就目前而言,公益性质和“类公益”性质的信托计划,其在国内仍屈指可数。而得到公益信托审批及设置监察人的信托计划,则更是凤毛麟角。  问 题  公益信托制度待完善  相比信托制度在发达国家公益事业中的广泛运用,我国慈善业的体系制度及公益信托法律法规制度,都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  慈善事业制度落后  助人为乐、乐善好施、扶贫济弱本是中国人的文化传统,中国在慈善意识上本不匮乏。但是现代慈善事业的体制发展远远落后于经济建设的步伐。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曾分析了当前慈善公益事业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他认为: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与慈善事业的发展不完全适应。他说,现在还没有慈善事业的主体法律;没有落实慈善捐赠的优惠政策;没有建立完整的志愿者服务体系等。  阳光文化基金会主席杨澜也认为:“中国现在最迫切的是需要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慈善制度”,她委婉地表示,如果政策对慈善机构的税收制度予以优惠,则会鼓励更多的企业家、慈善家、慈善机构、社会力量等参与“游戏规则”。  因此,现阶段中国并不缺乏投身于慈善事业的相关人士,也不是没有筹集一定规模慈善基金的能力,当前中国既缺少鼓励慈善事业发展、保障慈善资金用途、诚善有信的慈善机构,更为缺乏的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完备的相关制度和机制。  公益信托制度缺失  信托体制,尤其是公益信托的法律法规体制的完善,制度和机制的配套,是当前信托业务发展的一项首当其冲的改革任务。  发达国家的公益信托或公益性的私人基金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避税功能,特别是面对高达45%的遗产税,公益捐赠就成了公民的不假思索的捐赠目的。  而我国尚无遗产税,也没有对公益信托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相反,中国信托业务税收制度中,甚至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特别是在不动产的信托设立转让过程中。  同时,公益信托法的原则及规定,尚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比如,相关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哪些是有权批准信托成立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等,这一法规的缺失,致使公益信托的设立无从谈起。  此外,由于公益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是指某一类受益人,没有明确的受益对象,因此《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但是《信托法》或其他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信托监察人的选任方式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及未履行监察职责时的责任认定等问题。  互动机制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众多慈善公益机构设立的基金或基金会,对于信托制度还尚未建立起广泛深入的互动合作关系。  虽然在不少基金会内部设有公益基金的尝试,但基金会在公益信托的功能认识及普及运用方面,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在我国,传统的基金会模式弊病诸多,诸如“缺乏规范的机制、专业的人才和强有力的监督体系”等等。如果引进市场化的金融资产管理机制——公益信托,既能弥补基金会在资产保值增值方面的薄弱环节,又能发挥信托机制在资产管理运用上的灵活性、多样性及其资产隔离的安全性。从而实现基金会和公益信托在公益性基金财产管理方面双轨并行的机制,推进公益事业的更快发展。  探 析  发展时机日趋成熟  在公益事业的发展道路上,由我国信托制度拓展、创新,从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快速发展的时代已经日趋成熟。  从市场需求来看,随着高收入群体不断扩大,热心于公益事业的群体逐步形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与此同时,财富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个人拥有的财富总量不断增加。据统计,2008年,中国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人群已达30余万人,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2900万元,共计持有可投资资产高达8.8万亿元之巨。(见图1)  从政治宏观调控打造和谐社会来看,信托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公益事业转型更正规、更有效、更具规模的专业管理。虽然,2004年国务院第400号令正式颁布开始实施《基金会管理条例》,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促进推动了社会救助、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但是,各类基金会在公益性资产保值增值的专业能力极为有限。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基金会是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  2006年,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从而,为信托制度推动公益事业的创新和发展奠定了法规基础。  制度应灵活多样  如何利用信托制度创新来发展公益事业,需研究信托制度的本源特点及发挥其功能优势。  个人信托是委托人(指自然人)为了财产规划之目的,将其财产权移转予受托人,使受托人依信托契约阐明的宗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一种资产管理行为。(见图2)  首先,个人信托的目的设立灵活,可以适应委托人的不同要求。如,婚姻家庭信托、子女教育信托、遗嘱信托等。  而以公益为目的的信托,则可为其公益组织或机构提供金融监管服务,且充分发挥其增值保值的金融杠杆作用,在信托期限届满时,将资产归还相关公益部门,实现其灵活的资产受托、管理功能。  其次,个人信托的财产管理方式多样。个人信托可通过个人信托契约的规定,实现多样化的财产管理与使用。如,可通过对受托人权利的约定,而设立自由裁量信托与非自由裁量信托;通过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而设立可撤销信托与不可撤销信托等。这种形式上的多样性,既可以使信托设立更为灵活完善,避免信托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诸如税收筹划等特殊信托目的。  相对于《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如直接投资、经商办厂、借贷资金等”资金管理的局限性相比,信托投资作为特别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在为公益性信托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同时,也为公益性基金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信托财产独立性  再次,信托具有财产及受托人隔离的独立性。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隔离于委托人及受托人,而独立进行资产管理运作:  第一,信托财产不得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时除外);  第二,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和其他信托财产。  目前,惟一实现资产隔离机制的信托制度,在依法设立后即可免于委托人、受托人的债务纠纷,成为一种安全的财产管理制度。同时,对于具有公益目的之公益信托来说,这一独立性能确保信托财产对于受托人的管理处分权能,同时又能保障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独特的理财方式  另外,信托不仅在投资领域,即财产增值领域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优势更多体现在通过权益的重构,实现委托人更为个性化的目的要求,即财产的保值管理。如财产保护与分配、遗产管理等。信托的功能优势在于:其以个人/家庭为中心,凭借以上的诸多特点,已成为为高端客户量体裁衣的一种独特的个人理财方式。  当然,信托在实现财富管理方面具备了独特的功能优势:其财产独立性及私密性;专业管理经营,保值增值;延续经营,实现特定目的;财富规划,执行遗嘱,避免财产分散或被不当耗费;监护子女,照顾遗族;合法节税等等,均是其他财富管理方式之所不及。  由此推演,如果运用国外公益信托模式,加之与我国的信托机制相结合,相信定能对基金会的公益事业管理进行复制。如,通过信托公司的受托文件,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予以慈善捐赠;或在委托人死亡或者信托期限届满后,剩余信托财产捐赠给了公益法人、或所选定的慈善机构,这样,即已达到利用信托功能实现公益之目的。  若是如此,我国慈善事业将不但会在更高的层面迅速推广,更能传播慈善文化,提供慈善意识,实现贫富交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结 论  美国大慈善家巴菲特号召全美上亿万富翁捐赠出个人一半以上的财富之际,其理念是让富人为公益事业树立一个榜样。无独有偶,中国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前司长王振耀,同样发出了“全国亿万富豪每年捐百万”的公益行动号召。  而信托机制在参与公益事务,为社会资源与慈善事业之间架桥铺路,为基金会资产管理服务、以及扩大富人阶层慈善意识等方面,都将能起到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财富快速积累之际,抓紧建立和完善慈善制度和机制,特别是建立和健全公益信托相关的法制法规,将为公益信托在参与公益事业,尤其在扶贫救灾、振兴意识与文化、以及环保等方面,将会起到更大的现实意义。【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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