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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负责创新,你承担代价? 不得不说的几款理财产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2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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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兴业银行发行的万利宝人民币理财计划中开始购买信托产品;几乎与此同步,民生银行发行的非凡理财产品T计划投资于平安信托“吉林江珲高速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计划”;然后是光大银行推出的“阳光理财C计划”、中信银行推出的中信投资宝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与资质优异、业绩稳定的知名大企业的信用挂钩,银行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对搭上银行理财这艘大船的信托公司而言,挂钩信托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推出给他们带来的无疑是惊喜;但对于关心理财市场的人,喜中却总是有点不踏实。
  让我们从这几款产品一一说起。
  兴业银行发行的万利宝人民币理财计划,其产品结构是为提高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由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然后用所筹资金购买有银行担保、风险较小的信托产品,并将信托产品放入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池。
  民生银行发行的非凡理财T计划的产品结构是,由民生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用该理财产品所筹资金作为平安信托的单一信托,投资于平安信托的“吉林江珲高速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计划”。
  这两款产品的相同特点是由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再由银行出面用人民币理财产品所筹资金购买信托产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看,银行和信托公司都没有违规,但产品的融合却突破了某些政策界限。按照《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数不能超过200份。这一规定的初始动机一方面出于管理层希望通过法规限制信托公司办成银行,避免信托公司走到重新登记前的老路;另一方面,也是基于信托公司的私募性质。目前,尽管许多信托公司已经采用各种形式突破了200份的限制,但200份的限制仍然生效。而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托却让这一切形同虚设。因为银行理财产品不受200份限制,这种银信产品的融合可使信托公司假银行之手筹资,这种双赢的代价是让法规成为一张废纸。
  如果说上述产品对法规的突破还有一定意义的话,某银行的一款“信用互换”产品则发人深思。该产品的结构是,产品与资质优异、业绩稳定的知名大企业的信用挂钩。在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间,如果企业能够正常偿还债务本息,投资者就能获得全部收益和本金,如果企业出现了违约,投资者理财本金则有可能受到损失。据知情人士介绍,这种信用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产品在海外已经很普遍。在这一产品中,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得到了资金,而对企业的贷款则上了保险。惟独投资人的利益只能靠“信誉”去保证。
  虽然目前银行理财中的许多结构性产品都是外资银行的“舶来品”,虽然对于银行,这些“舶来品”因“妙处”而带来的“好处”的确不少,但无论怎么说,总让人觉得不踏实。银行理财业务的开展时间还不长,风险控制能力也不是很强,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很弱。毕竟我们的银行理财刚刚起步。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推出这样的产品,总感觉银行好像在用信用换货币。
  首先,对于这样复杂的产品,有多少委托人能明白其资金运用方式?委托人不明白又如何去依靠自己的判断控制风险?如此出了问题委托人又怎么能善罢甘休?
  其次,银行信贷还有呆坏账,万一企业信用出现了问题呢?用贷款的方式把款子放出去,出了问题银行自己兜着。在委托理财中,虽然银行不必为投资人的失误买单,可是一旦出现失误,即使银行赢了官司,委托人能心服口服吗?在投资者委托理财的风险教育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银行信誉的单子是不得不算的一笔账。
  再次,在该理财产品中明确规定,投资人与委托人均无权提前终止。委托代理与信托的不同在于:信托原则上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布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而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根据需要可以撤回代理关系,并且可以因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任何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其实,这在银行理财中早已广泛存在。加之因为信息的不透明,作为被代理人,投资者不可能对银行进行监督,因此他实质上运用的就是信托关系。以信托关系去做银行业务,法律上的关系搞乱了,有了问题如何解决?
  盲目地否定创新或许过于武断。虽然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是按照行业分业监管,但混业经营已经是山雨欲来,呼之即出。产品的融合既是市场的需求,也是混业的前奏。从某种意义上,产品创新的本身就是对市场的观察和对政策的试探,但关键的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创新,我们应该如何把握好创新的方向和节奏,以及如何理顺理财市场中的诸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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