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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的适用范围(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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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9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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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释义】(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信托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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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信托法的空间效力:空间效力是指信托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一个主权国家,其制定的法律应当在其领土范围内具有效力。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信托活动,适用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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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信托法的主体效力:主体效力,是指信托法适用于哪些民事主体。根据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统称信托当事人。委托人是指设立信托的人,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是指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益人是指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根据本条规定,无论中国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只要是信托当事人在我国境内进行信托活动,就要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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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信托法的客观效力:客体效力,是指哪些类型的信托适用信托法。学理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对信托的分类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定信托与推定信托。法定信托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而设立的信托。推定信托是由法院判决强制设立的信托。是在当某人取得财产但不能问心无愧地享有财产利益时,将其推定为受托人,而强制其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财产。是为了防止不公正地取得他人财产的情况。(2)明示信托与默示信托。明示信托是指委托人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信托。默示信托是根据委托人默示行为推定其具有信托意图而成立的信托。(3)可撤销信托与不可撤销信托。可撤销信托是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了随时可以撤销信托并取回信托财产的权力的信托。不可撤销信托是指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未保留撤销权的信托。(4)生前信托与死后信托。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在其生前创设的并在其生前发生效力的信托。死后信托又称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在生前以遗嘱方式设立而在其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5)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私益信托是指为了私人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6)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他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设立的信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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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活动,适用信托法。这三种信托将社会上存在的各种信托形态都包括进来,使之受本法调整。即只要是信托,在信托关系方面,都要受本法的约束。本条列举的这三种信托,不同于学理上对信托的分类。从设立信托的目的划分,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公益目的与私益目的。以私益目的设立的信托称为私益信托。在私益信托中,有各种各样的私益目的,根据私益信托的具体目的和受托人的性质,又可分为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营业信托是个人或法人以财产增值为目的,委托营业性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经营而设立的信托。非营业信托又称民事信托,是以个人财产为扶养、赡养、处理遗产等目的,委托受托人进行财产管理而设立的信托。相对于私益信托,以发展公益事业为目的设立的信托为公益信托。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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