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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资格(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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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9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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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释义】(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规定。

委托人是信托的设立人,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是指将自己的财产权委托给他人(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人。对于哪些民事主体可以成为委托人,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一般不作明确规定,比如日本和韩国的信托法对与委托人没有明确的要求,而英美法国家的规定,一般从拥有财产权的角度入手,比如英国法规定,某一个体,如果他有自由处置将被信托的财产的能力,他可以成为委托人;一公司法人,如果依据其章程或法律,它拥有某权,则其可以转移该权以设定信托。(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本条通过肯定的方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民事主体可以成为委托人:

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要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已经成为(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产来源);二是精神健康,不是精神病人。没有同时达到这两个条件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不能成为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

其二是法人。我国法律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体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三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通常理解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一般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成立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等。(提示: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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