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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不能请求给付报酬(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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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9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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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释义】(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不能请求给付报酬的规定。

受托人违反信托,大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只要是违反信托目的,不论如何处分信托财产,都构成违反信托。其二是虽然没有违反信托目的,但是受托人要么违背了其职责,比如违反了分别管理的义务、设置账簿的义务、非法进行了自我交易等,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比如在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的过程中,没有谨慎决策、没有事先进行调查、听取专家意见等,由此造成了对信托事务的处理不当。上述两个方面如果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受托人依法要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以及赔偿损失的义务。这些行为,可以认为是受托人对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文件的违反,鉴于受托人未履行其义务,也就不能得到其报酬。当然,依据本条的规定,不得请求给付报酬,仅限于其在未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者未予赔偿之前,如果受托人已经通过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弥补了其过失,应该讲受托人的义务已经履行,他可以获得约定的报酬。(本文已由www.trustlaws.net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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