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29 11:11
人浏览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
  最近,中国证监会根据《审计署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96年度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建议》(审建金[1997]366号),对你营业部 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你营业部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营业部于1996年7月8日从中油财务有限公司拆借资金1.5亿元,9月5日从中油财务有限公司拆借资金l亿元,9月12日从中国投资银行拆借资金3000万元,共计2.8亿元,用于申购新股。这一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条关于“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也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的通知》第三条关于“严禁金融机构用拆入资金……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二、你营业部在1996年至1997年期间,利用1014个个人股票帐户用于申购新股。这一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自营办法》)第十四条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自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所述“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行为。

  三、你营业部在1996年至1997年期间,将全部自营股票交易、国债交易及证券回购均视同于代客交易在“代买卖股票款”科目中核算,未设立“自营库存证券”明细帐。这一行为违反了《自营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业务,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帐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将公司证券自营资金设立专门帐户单独管理核算”的规定,构成了《自营办法》第三十五条“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法规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和《自营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营业部予以警告并罚款63万元。
  你营业部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 ,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