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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范围及限制详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4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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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财产是指属于某一特定人的,能满足人们经济上的某种需要,且能够用金钱衡量其价值的物质利益,包括物、智力成果、有价证券等。财产依一定目的与权利主体结合则成为财产权。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信托财产的范围及限制,感谢您的关注。

  信托财产的范围:

  设立信托时,委托人交付的财产是初始信托财产,若是金钱一般称为信托本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主要是利息、股息、租金等,习惯上称为信托收益,属于信托财产的一部分。实践中,以下列方式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收益,应归入信托财产:

  首先,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有效管理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法定义务,经有效管理,一般会产生一定的收益,并且这种收益表现为一定形态的财产。

  第二,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处分信托财产的方式可以是出售、投资、互易等,该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必然使受托人取得其他财产,如价金、实物等。

  第三,受托人因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其他情形主要是:委托人依据信托文件或与受托人协商一致,追加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而取得的财产,如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后取得的保险金;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期间,因法律法规的修改、税收减免、汇率变化、利率调整、政府补贴、赠与、奖励、权利人放弃权利等,而取得的收益。

  第四,营业信托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名义持有人的身份,直接从信托财产或其收益中取得的报酬归入信托财产。如,以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时,受托人取得股份后,可以向该公司委派董事和经营管理者,这些人员从该公司领取工资,这些工资应当归入信托财产。实践中,信托文件常常约定这些工资归受委派的人员所有,这实质是支付信托报酬的一种方式。

  信托财产的限制:

  虽然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种类非常宽泛,但法律、行政法规对可交付信托的财产也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信托法》第14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可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原则上均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具体而言,以下财产作为信托财产时受到限制或禁止:

  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等禁止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委托人只能将这类国家专有财产上的某些权利作为信托财产,如依法取得的采矿权、水资源使用权等,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非专属国家所有,但在流通领域受到一定限制的财产。如:(1)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转让其使用权,而不能转让其所有权。(2)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对这类财产的生产、流通、使用甚至保管,都得依照法律进行,不得随意私自买卖。(3)黄金。包括金条、粉、块,金铸币、金制品等,都只能由国家规定的专营单位经营,自然人之间不得买卖。(4)文物。国家对文物实行保护管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任何人不得自行挖掘,据为己有。自然人依法可以持有某些文物,但如欲出售,必须卖给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不得私自交易,严禁将文物走私出口或私自卖给外国人。(5)黄色淫秽的书刊、磁带、录像带、光盘等,国家禁止这类物品的流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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