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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投资信托制度的新近发展:法律修改与规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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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1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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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的投资信托制度,自1951年《证券投资信托法》公布后至1998年之前,基本上没有作大的修改。但是通过修改配套规章的方式,进行了几次小的改革,例如,1997年9月开始允许证券投资信托在信托财产15%以内的范围投资于未上市股份这种缺乏流动性的投资对象。

  从80年代后半期开始,日本泡沫经济崩溃。为复兴日本的经济和金融,建设与纽约市场和伦敦市场相并列的国际金融市场,日本于1998年6月公布了《金融体系改革法》,对证券交易法、证券投资信托法、银行法、保险业法等24部法律同时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其中,《证券投资信托法》被更名为《证券投资信托及证券投资法人法》,主要修改内容是:

  首先,在信托商品的设计方面,除原有的契约型投资信托外,也可以采用公司型投资信托;除原有的公募投资信托外,也可以设立私募投资信托;除原有的日元证券投资信托外,也可以设立主要投资于外币证券的投资信托。

  其次,在投资信托委托业者(相当于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方面,将投资信托委托业者的行业准入资格从许可制变更为认可制,并规定投资信托委托业者可以兼营投资顾问业务和证券业务,同时,还可以将某个投资信托的信托财产运用权限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人行使,但不得将其管理的所有投资信托的运用权限全部委托给第三人行使。

  再次,在投资信托的销售渠道方面,除原有的通过证券公司销售以及借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场所进行销售外,还可以委托金融机构直接进行销售。

  最后,在投资信托的信息披露方面,规定投资信托应适用证券交易法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应有注册会计师进行外部审计。

  2000年,日本又一次对投资信托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这次修改,是根据日本金融审议会集中众多专家对金融制度进行讨论后提交的报告进行的,其基本思路是:将集合投资方案区分为资产流动化型方案和资产运用型方案,按照这种思路分别修改《资产流动化法》和《证券投资信托及证券投资法人法》。其中,《证券投资信托及投资法人法》被再次更名为《投资信托及投资法人法》,主要修改内容是: (/www.trustlaws.net编辑)

  一是,投资信托的信托财产运用范围由原来的有价证券扩大到包括有价证券、不动产、不动产租赁权、隐名合伙出资份额、信托受益权在内的十七种资产。但是,证券投资信托的信托财产总额50%以上应投资于有价证券。

  二是,创设了一种新的投资信托结构——“委托人非指令型投资信托”。以往的投资信托都属于委托人指令型投资信托,其基本结构是由投资信托委托业者(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信托银行)和受益人(投资者)三方当事人组成。而新规定的“委托人非指令型投资信托”,只有受托人(信托银行)与委托人兼受益人(投资者)两方当事人,信托财产的运用、保管等所有业务均由受托人一人承担,但不得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

  三是,除原有的投资信托委托业者的忠实义务外,新规定了投资信托委托业者的善管注意义务,并对没有公开市场价格的资产价格调查方法,以及信托规约发生重大变更时的受益人异议程序等作出了规定。

  日本的投资信托制度,在短短两年的时间里经过了两次大规模修改,在总体上放松了对投资信托的管制,为设立各种类型和品种的投资信托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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