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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风险可控:信托公司注重信贷资产质量并履行尽职调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1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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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从信托的角度谈一下看法。因为银信合作转化资本业务没有反映在银行的报表当中,所以可能会被很多人理解隐含着很大的信贷风险。但事实上首先它是反映在信托公司的监管报表当中的。所以作为监管机构来说,信托是一目了然的。这是第一。
  
第二,在过去银信合作的过程当中,其实信托公司当然起了通道的作用,信托公司本身为了规避风险的角度来说,它也会非常的注重信贷市场的质量,以及银行必要的授信程序,从项目的风险评估来看,银行并没有放弃很多的责任,银行在这几个方面还是看的非常严格,特别是信托计划的发行行对这块资产也是会有非常尽职的调查,也会授信。风险调查这块我觉得还是在可控的范围之内。111号要求信托公司必须真实买断,必须进行充分的管理。就包括事先的评估跟事后贷款的管理,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其实对这块业务是起了双保险的作用,因为理财计划的发行行,它同时还是按照银监会65号文的要求履行职责,起了双重保险的作用,我觉得这个风险应该是可控的。【免费订阅中国《信托周刊》轻松发送邮件至trustweek@ms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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