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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国有不良资产应遵循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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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1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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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立规矩,不成方圆。在明确了处置模式应当坚持混合模式之后,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处置国有不良资产应坚持的原则。这些基础性原则表面上看是抽象的,实际上它们源于对于国有不良资产性质的深刻认识以及对国资改革进行创新的理论思维。这些原则主要有:(本文已由重新编


  一、市场化原则

国有不良资产的形成有着深刻的体制性原因,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粗放型经济的产物,因而,我们说国有不良资产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是计划经济体制导致的。然而,虽然它的形成是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但是,它的处置则必须遵循市场经济法则,坚持市场化导向。一定要避免用简单的行政手段、指令性办法搞不良资产处置,要用市场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处置国有不良资产,用市场去发现不良资产的价格,最终在市场中消化、处置国有不良资产。在具体实践中,如上海成立了三家市一级国资经营公司(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上海大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来处置国有不良资产,这种模式以公司为主体,在市场上处置不良资产,体现了一种市场化的导向。尽管市国资经营公司会根据市国资委委托,担负着调整上海国资布局的政策性任务,但其运作完全是公司化的,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商业主体,是社会法人。不是用行政部门为主体,而是用资产经营公司处置国有不良资产,就是市场化的具体体现。三家市国资经营公司虽然是上海市国资委的独资公司,但并不是简单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所有权上的控股关系、业务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最为重要的是,这三家国资经营公司也形成了一种市场竞争关系,虽然共同处置上海的国有不良资产,但是,也没有搞独家垄断,而是各有侧重、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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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化原则

国有不良资产的形成是计划经济“体制性”的产物,它的形成是社会性的,涉及到很多社会利益主体。由此决定了国有不良资产处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处置规模庞大、种类众多的国有不良资产,不仅要依靠资产经营公司的努力,也需要各种社会专业机构的积极配合。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分工的社会化。每一个行业、每一个产业都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有着不同的专业领域和资源优势。处置国有不良资产就是要各自发挥不同的资源和能力优势,形成良性互动、互补机制,共同完成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国有不良资产处置要有许多社会化的专业机构参与处置,如投资类公司、投资银行、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这些机构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内都有着自身的优势,市国资经营公司应当以自己为核心,把这些“外脑”的优势有机地组织起来,各有分工、相互配合来处置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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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专业化原则

国有不良资产种类众多,其中有权益性资产,也有实物资产;有单项资产,也有整个企业;有的资产还附带一定的人员,规模庞大,种类众多。其处置过程中需要很多投资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既然已经明确了国有不良资产处置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就自然需要用现代投资银行的手段来处置国有不良资产,而这需要各种专业人才和专业机构来参与处置。所以,不仅市国资经营公司需要招聘高水平的专业人才,而在处置国有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借助于外脑,花费用聘用专业机构参与处置过程,也是这种专业化原则的一个体现。国有不良资产处置不是简单的“一卖了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并重,而要达到这种效果,绝不是普通非专业人士和机构可以轻易做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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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集约化原则

在处置进程中,不能仅仅局限于分散化的零星处置模式,应当坚持集约化原则,采取集中和分散有机结合的“混合处置模式”,集中批量剥离,然后,国资经营公司与国有集团公司(国有企业)的下属处置机构合作共同处置国有不良资产,提高处置效率。目前处置模式有集中模式和分散模式之分,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不能片面强调一种处置模式的优势而忽视另一种处置模式的长处,应当把集中模式和分散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采取所谓的“混合处置模式”,这就是集约化原则的具体体现。

五、公开化原则

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和信息应当适度公开化,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阳光操作”,避免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提高资产处置的透明度,把处置工作置于有效监督之下,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不过,我们对公开化原则应当采取辩证的理解。国有不良资产处置信息公开化原则与股票市场上证券监督讲究的信息公开化原则还有一定的区别。股票市场信息公开化范围要广,因为上市公司涉及的股东数量较多,任何影响相关主体利益的信息必须公开化,不仅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开,对广大中小股东更是需要公开,特别强调事前公开,以避免暗中市场操纵,侵犯他们的利益。国有不良资产处置信息实际上是一种“定向”公开化,主要公开的对象是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具有不良资产产权的国有企业主体,对于社会公众以及潜在的投资者,是一种事后公开。也许有人质疑我说的这种公开化概念,但是,根据产权经济理论,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常态,克服信息不对称的能力也是做成交易实现盈利的能力表现。实际上,世界上多数交易都是双方“秘密协商”的结果,更谈不到信息公开,就是因为涉及的就是双方的利益。而国有资产产权从逻辑上也可以说属于全体国民,但是在实践中,则仅仅属于国家,具体体现为各地国资委。因此,国有不良资产处置信息针对代表国家利益的主体国资委“定向公开”也顺理成章。只要整个处置过程在国资委监管之下,主要环节的信息和资料都备案,就可以说贯彻了公开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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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正化原则

国有不良资产中的相当部分带了人员。这些人员依附在这些国有资产之上,是冲突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产物。应当说,有很多国有企业剥离出的国有员工曾经对企业发展作出过自己的贡献。现在经济体制进行市场化改革,这些国有企业员工要有相应的适当安置方案和措施。国家、企业和员工本人都应当正确面对社会改革带来的成本,共同分担,实现就业身份和观念的转变。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相当一部分收入也应当运用于人员安置上,在资产盈利和人员安置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给这些原来的国有企业员工一个“公正”的安排和出路。这实际上也是为企业体制改革创造稳定的社会局面,为国有不良资产处置达到经济和社会效应创造有利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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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平化原则

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现在有两个方面的现象,一方面,由于国有不良资产处置需要讲究规模效应,在市国资经营公司层面一般都是批量处置,这就导致需要的买方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而这又不是一般民营企业可以承受得了的,往往是国外投资银行具有这种资金实力;另一方面,现在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呈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国外投资银行的积极性很高,而国内投资银行以及民营企业好像还没有“觉悟”,除了少数机构看好这项业务外,普遍积极性不高。上述两种情况也促使现有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买家集中于国外投资银行(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我们就可以看到),国内处置国有不良资产也把重点放在国外投资机构上。市资产经营公司在处置国有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应当在现有政策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对所有不良资产的投资者一视同仁。应当对国内和国外的投资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都一律平等,允许并鼓励这些投资主体在市场中展开竞争,充分体现市场公平化原则。


  八、规范化原则

在处置国有不良资产的过程中,要逐步总结经验,形成一定的规范化流程。这种流程又可以分为外部流程和内部流程。外部流程由市国资委予以认可规范,而内部流程则需要市国资经营公司创新制订。要求市国资经营公司对国有资产高度负责,努力做到每笔不良资产的处置都按照规范化的程序进行,处置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违规处置。形成规范化的处置流程,也有利于提高处置效率,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也是避免暗箱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手段。 (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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