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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24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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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一些没有取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是在经营范围之外经营其他商品,对于这种行为可以判定为非法经营罪,那么在我们接到起诉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去写辩护词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怎样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怎样

  1、工商营业执照、烟草零售许可证的主体均为发达商店,虽然烟草证上写有经营人,但不能改变权利主体为发达商店的法律性质。

  2、公诉方、合议庭均认可普通经营权转让的合法效力,在此不再重复。

  3、民诉法司法解释46条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这说明民事法律中认同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不同的情形。

  4、事实上,该案中,非法经营罪的基础即借证经营香烟,在审理案件中,无法彻底抛开民事法律而来进行研究。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将直接影响该案罪与非罪的问题。

  5、烟草零售经营权也随之转让,理由如下:

  (1):该店的经营权实际上包括烟草经营权,后来店的经营权与烟草的经营权已经同一;

  (2):烟草零售许可证本质上也是行政许可,而工商营业执照的性质也是行政许可,两者法律性质完全一样;

  (3):烟草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借证经营事宜;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效力属于规章,其规定的主要是行政管理事项,无论从层级上、还是从规范的性质上(管理性规范),均不能否定经营权的转让效力。

  (5):行政许可法有规定,不允许转让行政许可。但是本案中烟草零售许可证并未转让给被告人。转让的仅仅是经营权。

  (6):如果是烟草零售许可证上权利主体是有限公司,还是否可以转让?是否构成犯罪?其实道理是一样的,不能因为性质的不同而导致法律定性的不同。

  6、被告人从订货、收货、销售的流程来看,均和有证经营一样。

  7、被告人应被认定为有证经营,第一节事情应该从犯罪数额中剔除。

  

  二、烟草公司明知被告人借证经营仍提供香烟

  1、被告人借证经营时间长达三年,烟草公司完全有条件也有可能发现这种情况并且纠正。

  2、证人XX证言:其从2006年10月(即被告人刚开始经营香烟时)就知道不是XX本人经营,并且每周去一次。

  3、证人XX证言:XX向其反映过上述事项,而其是烟草公司在该片的稽查,实际是代表着烟草公司进行管理。

  4、其实不管是否是亲戚,烟草公司都明知实际经营者不是冯荣玲本人,而是否是亲戚并不影响法律的定性。

  5、订货时,烟草公司也明知不是XX本人,因为根据供述,定货大多是第一被告在操作,而XX是女性。

  6、事实上,如果烟草公司适时提醒,被告人数额不会那么大,如果在第一时间内制止,也不会有今天的犯罪发生。而两被告均可以申领该零售执照,如果及时提醒,两被告完全有条件及时申领执照。

  7、烟草公司明知被告人借证经营仍持续不断提供香烟,个人认为属于一种纵容。而纵容之后又进行严厉打击,显失公平。将所有的错误均让被告人进行承担。

  三、该案的思考

  1、像被告人这样的情况非常普遍,如该案定罪量刑,将对类似群体产生重大影响。烟草公司也可以对任意一个借证户进行打击进而追究刑事责任。这可能会对家庭甚至地区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与目前倡导的和谐社会宗旨有一定冲突。

  2、烟草体制目前仍比较特殊,公司、专卖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既然是市场主体,又是行政执法者,政企不分,其可以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制裁、约束经营者,维护其身垄断利益,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盐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实施近二十年,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目前的情况。

  3、目前改革的趋势是渐渐打破垄断的体制,实现充分的市场竟争。目前盐业体制改革已经拉开序幕。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应该站在改革的趋势上,从而做出智慧的判决。

  4、XX高院的规定是超过二十五万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事实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仅规定立案标准,是为了给下级法院留有空间,从而行使自由裁量权。我们认为最高法院未授权省级高院制定细则的基础上,江苏高院的规定仅供参考,不必然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建议贵院根据该案具体的情节、事实、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5、有关法院的判决相信对本案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租证经营时,司法机关未将从烟草公司正规渠道进的货计入犯罪数额,事实上那起案件被告人经营长达十年,如果像本案一样处理,后果也将特别严重。浙江嘉善法院认定儿子儿媳使用婆婆许可证为有证经营,并作出无罪判决。

  6、司法解释与法律的冲突问题,法律将有关事项明文规定为行政处罚,司法解释是否有权力将该事项升级为刑事处分?这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的精神?这些都值得法律人深思。而该罪为法定犯,一切处罚的依据都应该出自于所违反的具体法律及行政法规,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才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罪与非罪,涉及人的生命、自由;刑期长短,关乎家庭幸福、安宁。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我们仍然认为被告人属于有证经营,至少第一节事实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恳请合议庭在认真研究的的基础上作出审慎、合法的判决。

  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护人:范XX

  二0XX年XX月XX日。

  上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非法经营罪辩护词怎样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非法经营辩护词,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填写,同时对于一些违法的行为都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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