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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侦查案法院可以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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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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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东台市法院日前以收购、介绍买卖赃车为由判处东台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长谢某徒刑。庭审期间,谢某及其律师指出,此案是由东台市检察 院自行立案侦查的,超越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管辖权,要求法院对侦查此案的程序违法进行审查,并不受理违法侦查的案件。东台市法院的判决书中说,对检察机 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法官不审查案件的侦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

  2000年12月17日,谢某从本市交警周某手中购得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周某称,这辆轿车来路合法。5个多月后,谢某将这辆轿车退给了周育 军;2001年1月,谢某由他人介绍,向邻县的陈文*购得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自用。介绍人和陈文*蒙骗谢某说,这辆轿车是抵工程款的;2001年1月 13日,谢某向李某提供了购买二手桑塔纳轿车的信息,但特别提醒李某要注意轿车来源正当。约半年后,外地公安机关查出这几辆二手车均是赃车。

  2002年8月,东台市检察院以谢某涉嫌收购、介绍买卖赃车自行立案侦查。但是,收购、销售赃物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属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今 年5月15日,东台市检察院以谢某犯有收购、销售赃物罪,将他起诉至东台市法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在收到起诉书后,立即指定审判人员进行审查。对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包括侦查、 起诉的程序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侦查、 起诉程序是否合法……”经审查,如果发现侦查、起诉中程序严重违法,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退回检察院改变管辖,也可以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者不予收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九十一条中作了规定。总之,法院不应当受理侦查、起诉中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更不应当开庭审理。

  众多事实证明,侦查、起诉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正确判决。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而收购、销售的才构 成犯罪。谢某购买二手车及提供购买二手车的信息,均不明知这几辆轿车是赃车,他是受了蒙骗。但是,东台市法院仍判决其犯有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其有期 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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