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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2005年12月21日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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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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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 卫医发〔2005〕511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权限的请示》(京卫法字〔2005〕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药品的临床应用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和管理药品的临床应用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质量管理的相关具体规定,并做好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的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理。 此复。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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