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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7月11日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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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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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2005〕281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的请示》(川卫〔2005〕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合资合作部分国有资产的处置形式、投入与权益的规定,不能作为分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的依据。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他组织、个人合资合作部分分立为独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时,其名称中不应含有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 此复。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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