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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7日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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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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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223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1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非法行医。 此复。 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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