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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突发心脏病送医院后死亡 120被诉舍近求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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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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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突发心脏病,急救车将住在潘家园的患者送往安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为急救车未将患者送最近医院,错过了抢救时间,导致患者死亡,将急救中心告上法庭。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受理此案。

  2007年12月17日,从辽宁来京治病,住在朝阳区潘家园附近某宾馆的佟女士突然出现胸闷、喘憋等症状,情况非常紧急,家人拨打120电话。急救车到达后,医生进行了初步诊断,判断佟女士是高侧壁急性心肌梗死和急性左心衰,将佟女士送往安贞医院,经抢救无效,佟女士死亡。佟女士的老伴和子女认为,急救中心没有将患者送往最近的医院,耽误了最佳的抢救时间,对患者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将北京市朝阳区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家属的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0318.1元。

  佟女士的家人称,他们是在12月17日零时拨打的电话,急救车于零时32分到达,将佟女士送往安贞医院共耗时16分钟。他们说,因为他们是从外地来的,对北京的医院并不熟悉,所以当时没有提出异议。但后来得知,离佟女士所住的潘家园某宾馆最近的并不是安贞医院,应是东方医院,里程仅3.9公里,次之是天坛医院,里程6.9公里,而且这两家都是三级甲等医院,而安贞医院距离14.7公里。根据120就近、就急原则,应将病患送到最近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原告认为,佟女士的病具有特殊性,他们咨询过相关医生,说一般情况下心肌梗死发病后最初10分钟最重要,救活的几率很大,越往后越难治。

  北京市朝阳区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则辩称,患者是在12月17日零时发病,急救中心于零时20分接到电话,零时21分出发,零时32分到达现场,经急救处理,零时44分送医院,1时至安贞医院。

急救中心认为,从患者发病到拨打急救电话有20分钟,已超过患者家属所称发病后10分钟的最佳抢救时间,急救车从接到来电到现场共11分钟,属于合理的路途时间,所以不存在患者家属所称急救车送医院路途远造成延误的问题。

急救中心称,患者在现场接受紧急处理和送医院的过程中,病情相对稳定,无明显变化,且患者是在入院几小时后死亡,死亡原因系心脏病所致,与急救中心的急救和送医院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此外,急救中心说,患者家属所说的东方医院为中医医院,天坛医院为以神经科为专长的综合医院,安贞医院系心脏病专科医院,就能力原则考虑,送安贞医院无过错,且急救车从现场开往安贞医院是走三环路,无红绿灯,道路畅通,如送往东方医院或天坛医院,路途中红绿灯较多,路口、行人交叉,道路绕,所以急救车开往安贞医院与开往东方、天坛医院相比,并不多费时间。所以急救中心认为,他们并没有延误抢救时间,将患者送往安贞医院无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朝阳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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